《頭條日報》,2012/11/30
天順虐貓事件後,有人要求成立「動物警察」。但動物福利專家、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Amanda
Whitfort卻指,目前本港最逼切是修訂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她指,本港現行法例遠較歐美國家落後二十年,已非常過時,即使動物身處惡劣環境,生命受威脅,但執法人員仍未能介入調查,檢控虐待動物者。她前年曾向當局提交一份研究報告,提出應在本港推行「寵物飼養者行為守則」,給予執法者在懷疑動物受不適當照顧下,便可即時介入,拯救懷疑受虐動物。記者
連穎妍港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早於一九三五年頒佈,但除了在○六年曾提升違例的最高刑罰至罰款二十萬及監禁三年外,七十七年來一直沒作大規模修訂。而現行法例最大漏洞,是警方或漁護署執法人員,要待受虐動物受到嚴重傷害、甚至奄奄一息的情況下,才能介入進行拯救工作,或對虐畜者作出檢控。
執法人員難介入
「基於虐畜案的蒐證困難,再加上法庭審理時,往往忽視案件嚴重性,或視為單一事件,故過半虐畜者最終不被定罪,即使被定罪,亦只被判監六星期,甚至更少。」Amanda
Whitfort說。
針對現行法例的漏洞,Amanda於○八年,與愛護動物協會福利部助理總監Fiona
Woodhouse攜手,就本港動物福利法展開研究,並於前年完成報告,除提議就法例內容作出多項修訂,亦主張從英國引入、經六年草擬、討論,成功於去年在當地通過的《寵物飼養者行為守則》。
《守則》是對飼養者的飼養方式和行為作監管,在守則下,他們需為動物提供清潔食水和食糧、舒適的棲息處、生病時給予適當治療、提供足夠的活動空間,和確保周遭環境能免動物受於精神上的痛苦。
Amanda舉例,當有一隻狗被獨留在沒遮陰設施的天台,在烈日當空下,只要有鄰居發現報警,警察便可立即與狗主聯絡和向他發警告,要求對方將狗隻帶離。
「《行為守則》容許執法人員在動物因被疏忽照顧、受到虐待和痛苦威脅時,只要有人舉報,便能立即介入,要求飼主矯正,改善動物身處的狀況。若飼主未能在執法人員提出的期限內,更正行為和解除動物所受威脅時,便會遭檢控,執法人員亦可趕及在動物受進一步傷害時,將牠們帶走。」隨着虐待動物問題加劇,坊間響起成立動物警察的聲音,但二人均認為,本港暫無成立動物警察的需要,最急切是修訂現行法例及引入《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