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多宗虐待貓隻案件,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認為,現時有關虐待動物的刑罰過輕,難以收到阻嚇作用。她稱,針對殘酷對待動物案件,若判刑過輕,律政司應考慮提出上訴,要求加刑。
律政司應考慮提出上訴
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地,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都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然而,目前的情況是,即使被判殘酷對待動物罪成,被告所獲的判刑往往較最高刑罰輕很多。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昨日在記者會上認為,過輕的判刑實難收到阻嚇作用,她建議若針對殘酷對待動物罪的判刑過輕,律政司應考慮上訴,以便令人意識到虐待動物是一項嚴重罪行,不應干犯。
毛孟靜又認為社會對虐畜事件是零容忍,故此有必要從速設立動物警察,以便進一步杜絕同類事件發生。香港非牟利獸醫診所代表麥志豪強調,動物警察是指受過相關專業訓練的警察,除了偵查「動物案件」外,當然可以有其他警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