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日星期五

緩刑期再獨留愛犬在車 速遞員囚4周

《東方日報》,2018/8/2

中年薄餅速遞員以私家車為「家」,而他在工作時遂將其松鼠狗,獨留在他停泊於西貢一個露天停車場的私家車上,聲稱對愛犬是「最安全」,惟車內卻沒有足夠空氣。他先在去年八月因此惹上官非,承認虐畜罪判囚兩周但准緩刑,惟期間他卻再犯,去年底再將愛犬獨留車內,牠被救出時發現耳朵充滿耳垢並發炎,且患有耳蝨。速遞員昨於觀塘法院再次承認兩項虐畜罪,判囚兩周,由於他干犯本案時是違反了上案的緩刑令,故兩案共需判囚四周。

松鼠狗交愛協照顧

涉案五十二歲被告何鴻基,控方昨指被告在四個月內重複虐待同一隻狗,若他再以同樣方式照顧牠,在近日天氣炎熱下,狗隻或會性命不保,故引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申請剝奪被告擁有受害狗隻的權利,獲裁判官批准;法官表示被告對待狗隻的方式殘忍。且該狗在案發至今,已留在愛護動物協會近八個月,相信牠已適應環境,故下令將該松鼠狗,判交愛協照顧及等候領養。

辯方求情時解釋,被告亦以該私家車為家,養了案中的狗已三年,以為上班時將狗留在車內最安全。事發後被告已遷回跟母親同住,亦會修讀養狗課程,希望領回愛犬,但被法庭否決。案發於去年十二月廿八日,有途人在早上發現松鼠狗被獨留車內,車內雖有食物及水,但所有車窗緊閉。至下午一時途人再路經時,發覺情況依然,遂報警求助,消防員打破車窗將狗救出。

案件編號:KTCC 148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