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星期四

繁殖場狗隻限兩年三胎

《東方日報》,2013/4/11

港人飼養寵物蔚然成風,非法賣買動物情況亦備受關注。政府建議加強規管狗隻售賣和繁殖,包括實行狗隻「計劃生育」,規定母狗必須在介乎十八個月至六歲大才可生產,兩年內可生三胎;當局亦建議發出四類牌照或許可證規管狗隻售賣,即使售賣自養狗隻也要申請許可證,至於違反發牌條件及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刑罰,則建議由現時分別罰款一千及二千元,大幅提高至五萬元及十萬元。

政府去年十一月結束「加強規管寵物售賣以促進動物健康和福利」的公眾諮詢,收到約二千七百份回應,大部分意見支持重罰非法售賣動物的人。根據當局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當局就諮詢結果提出多項加強規管寵物賣買的建議,希望今年內相關的法律修訂條文提交立法會。

自養動物出售毋須領牌

不過,政府以狗隻佔寵物市場最大,以及過往受虐動物以狗隻比例較多為由,規管初期未有涵蓋貓隻。

現時動物售賣商須有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發出的動物售賣商牌照,但是售賣自養動物則毋須領牌,部分商業繁殖者利用這個漏洞進行繁殖狗隻售賣。

政府建議將動物售賣牌照分三類:「動物售賣商牌照」只准持牌人售賣狗隻或其他動物,並不能繁殖狗隻;「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持有人只可在某處所飼養不多於四隻用作繁殖的未絕育母狗,並可將母狗和其後代出售。

「乙類動物繁殖者牌照」持有人屬商業繁殖者,其處所可飼養五隻或以上未絕育母狗,售賣母狗、牠們的後代和其他狗隻;至於寵物主人以個人名義售賣狗隻,則須取得「單次動物出售許可證」,每份許可證只適用於一頭狗,持牌人十年內只可出售三頭狗。任何動物售賣商售賣的狗隻須合法進口和來自持牌動物售賣商、養殖場和持有許可證人士。

當局亦建議對狗隻繁殖作出具體規範,繁殖場內的母狗須在第二次發情期內成熟後,並且須介乎十八個月至六歲大,才可生產,兩年內可生三胎;狗隻每天須運動最少一小時及有足夠運動範圍,繁殖場更要保留母狗和其後代樣本以作DNA測試等。

非法售賣增至罰10萬元

當局又提出重罰非法售賣和虐待動物人士,建議賦權漁護署署長,對被裁定虐待動物罪成人士,可吊銷其售賣動物牌照或拒絕發牌;違反發牌條件的最高罰款由現時一千元提高至五萬元,而非法售賣動物罰款則由現時二千元提高至十萬元。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公關及傳訊經理顏綺玲同意政府先規管狗隻售賣和繁殖,但她希望規管範圍盡快擴展到貓隻和其他動物的售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