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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的相關法例更是非常過時,舉個例子,《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的條文中,「動物」是指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當中並沒有包括貓和狗,明顯與其他法律條文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並不接軌。事實上,香港與動物權益相關的法例是參考十八世紀英國的法律作藍本而制訂。來到今天的香港,有不少條文已相當落伍,就連立法會討論與動物相關的議題,相應的委員會竟然是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與動物相關的討論層次仍停留於「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可見政府看待動物權益仍處於相當落伍的思維。
動物權益議題裏重要的一項訴求,是爭取成立「動物警察」。虐待與虐殺動物的新聞不時發生,但兇徒往往能逍遙法外。現時由警務處、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合作推動的「動物守護計劃」成效不彰,是因為「動物守護計劃」的動物督察欠缺搜證權,簡單至索取某座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都有困難。需知道虐殺動物的個案比人類的謀殺案或許更難調查,全因動物無法舉證,結果儘管動物督察多努力,都未能遏止持續上升的動物遭虐殺案數字。去年土瓜灣近60隻流浪貓疑遭虐殺,兇手至今仍未落網。若可成立具執法能力的「動物警察」,對那些躲在社會陰暗面肆意虐待動物的人來說,是一個相當具阻嚇力的警號,因一隊具搜證權的專隊將全力將施虐者緝拿歸案。可惜「動物警察」這訴求,仍未獲得政府正視。
作為負責統籌與動物相關政策的漁護署,以往給市民最深的印象,四隻字:「人道毀滅」。據漁護署提交給立法會的資料顯示,漁護署於2015 / 16年度共花費3,360萬元用作人道毀滅的開支,當中涉及2,421隻狗及696隻貓。「人道毀滅」一點也不人道,反之「捕捉、絕育、防疫、放回」的做法才是更真正人道的方法,去控制社區動物數量。可惜政府至今仍未積極於全港十八區推行,只停留於三個區的試點計劃中。每當有動物被送至漁護署,往往都只落得被「人道毀滅」的下場,漁護署四間「動物管理中心」更是不開放給市民進入,市民往往無從得悉待領養動的訊息,也無從監察正在收容的動物之境況。
另一邊廂,香港亦欠缺動物友善政策,也無法建立更全面的動物友善社區。最簡單的例子莫過於動物仍未能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不論是地鐵、巴士或小巴,就算動物已在籠裏都不行,更遑論仿效台灣、澳州、英國、加拿大等地可讓動物登上公共交通工具的做法。同時,筆者建議教育局應正式把動物權益議題納入教科書內容,從小教育孩子愛護動物的意識,這有助建構整個社會愛護動物、尊重生命的氛圍,建立友善的動物社區。
總括而言,香港需要革新與動物權益有關的法例與制度,同步要爭取成立「動物警察」,加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罰則,揪出對動物施虐的狂徒。長遠來說,筆者正倡議的《動物保護法》,正是要整合與統一現時零散與動物權益相關的法例。此議案已提交立法會,近期將作辯論,盼最終能推動政府制訂更完善保障動物權益的法例,保護弱勢而無聲的動物。
美國前總統林肯的一句名言:「我贊同動物均有其權利,如同人類均有人權一樣。這才是擴充仁心之道。」
香港人,正是擁有這仁心之道。香港,也正是好時機制訂《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