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星期四

律政司不起訴深井虐待動物案 貓主提司法覆核被拒 官:律政司沒義務在合理時間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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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2 月,深井豪景花園發生懷疑虐待動物事件,屋苑附近山坡發現 30 隻死傷動物,事後警方拘捕兩人,但律政司決定不起訴任何人。有領養倖存貓隻的巿民早前就律政司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李運騰今( 30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強調律政司沒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向公眾交代檢控決定;即使申請人在本案獲勝訴,但由於檢控時間已過,故無法起訴任何人。

檢控期限為 6 個月 時效已過

法官認為,公眾對律政司決定有錯誤印象,可能是因傳媒報道不準確,甚至帶有誤導成份。對於有傳媒指涉案兩名疑犯「自首」一事,法官在判詞中指,相關報道並不準確,甚至帶有誤導成份,因警方早已澄清該兩人根本沒有自首,更未曾對控罪作出招認,律政司亦澄清,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兩名嫌疑犯,才決定不提告。

法官認為,也許不幸的是,在事件發生前,沒有人作出任何努力,來消除公眾對不准確的報道,因而可能產生的錯誤印象。法官指出,事件涉及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檢控期限為 6 個月,故即使申請人在本案中勝訴,律政司已因時效問題,無法檢控任何人。法官續指,律政司作出不提告決定後,無論是否已過檢控時限,均沒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向公眾交代,故沒有違反合理期望。*

官:如在沒定罪機會下提告,將為司法系統帶來悲傷

申請人建議律政司應該首先提控,在評估證據及公眾利益後才撤控。惟法官認為,申請人無疑是要求律政司違反檢控守則,在沒有合理機會定罪時仍提控,無視無罪假定原則,故此建議並不可取,又指如律政司聽從申請人的建議,將為本港司法系統,帶來一個非常悲傷的日子(it would spell a very sad day for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Hong Kong)。

官:現行法例不足以保護動物權益

法官又指,如申請人認為現行法例不足以保護動物權益,因此導致檢控有不必要的困難,或應循別的途徑,全面地審視、改革所有相關法例,而非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重申,在司法覆核中制定政策對法院的來說,並不是適當的事情。不過,法官肯定,申請人本著公眾利益、而非一己私利提出司法覆核,故只下令申請人支付聆訊當日的訟費。

本案申請人彭樂詩(譯音),答辯人是刑事檢控專員。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出,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檢控時,有責任顧及受害者、相關人士和公眾的利益理應在檢控期限完結前,把檢控與否的決定通知受影響各方。申請人認為,律政司在今次事件於 6 個月檢控期限後才公布決定,違反公眾對律政司會遵從《檢控守則》的合理期望。另外,公眾無法在檢控期限前採取行動,例如提出私人檢控及司法覆核,這樣是侵犯《基本法》第 35 條保障巿民可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案件編號:HCAL23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