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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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 一幅位於亞皆老街的《Stop Animal Abuse 弱小亦有尊嚴 生命不容傷害》的廣告牌引起網民熱議。事源於6月28日廣東揭陽市發生了一宗狗媽「旺旺」及三隻幼犬被虐殺事件,相關影片引起推動動物保護立法的關注。據《動物專訊》報導,狗媽及幼犬被4名少年擊打,並用汽油火燒狗媽,令人關心如何教育下一代培養同理心。現旺角廣告牌已下架,緊接有民間人士自發「旺旺遊車河」電車宣傳,眾籌已完結並待電車公司審批。筆者不熟悉廣東省的動物保護立法程序及相關條例;而若專注於保障本港動物的生命,現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有落後之處。
港府曾於2019年4月就提升動物福利議題進行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共接獲2,507份書面意見書,並進行了5場公眾諮詢;上屆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於2021年4月19日再次討論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進展——當時食物及環境衛生局表示正「積極」草擬法例,及就草案細節徵詢律政司。直至2026年7月,相隔7年後,修訂仍未有具體條例草案。
申訴專員公署亦於今年4月就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工作提出關注和建議,包括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及加強執法權力等。漁護署回應指會就修訂進行研究工作,並爭取今年內作出交代。翻查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現暫未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討論事議。
現時《條例》如何定義「殘酷對待動物」?「殘酷對待動物」即故意或疏忽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的行為;而殘酷對待的行為包括毆打、踢踼或惡意傷害動物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根據《條例》第169章,虐待動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 毆打、踢踼或惡意傷害動物。
· 疏忽提供食物、水或適當居所。
· 過度勞役或折磨動物。
此法例適用於所有脊椎動物(如哺乳類、鳥類、魚類)及部分無脊椎動物,涵蓋寵物、野生動物及農場動物。
根據2019年漁護署公布的諮詢意見,逾8成意見書同意(i)為提升動物福利,修訂法例第169章、(ii)引入「謹慎責任」,對動物須負上責任並採取合理措施照顧其動物福利需要、(iii)更新殘酷對待的定義,指明把動物放到不合宜的環境而令動物受到痛苦是殘酷對待行為、(iv)引入可公訴罪行處理嚴重殘酷對待案件、(v)法院有權剝奪違例者飼養動物的資格等[1]。而在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中,議員普遍贊成修例,亦有部分議員表示現時罰則對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判刑過輕,未足以反映罪行嚴重程度。據諮詢意見和議員意見,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似已漸形成共識。
[1] https://www.legco.gov.hk/yr2022/chinese/panels/fseh/papers/fseh20220510cb2-277-4-c.pdf
申訴專員公署就漁護署對殘虐動物舉報的跟進、個案的監察、檔案管理、公眾教育及宣傳以及對非法使用捕獸器的執管,向漁護署提出共45項主要改善建議,有待局方執行。「旺旺」事件後,不少網民及義工組織支持修訂相關法例以保障動物生命。藝人袁文傑昨再為「旺旺」一家發聲「如果不成立一個可以施以重典的動物保護條例,這些事無論是香港或者其他地方只會不斷發生」;亦有店舖張貼「可以不愛不要傷害」海報以支援「願不再有動物受虐」,一同站在保護動物的前線,作為下一代了解關顧動物的重要性的契機。筆者期望《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修訂細則盡快於立法會委員會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