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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

女子涉旺角街頭遺棄幼犬被控 還柙小欖看管 待索報告以檢視是否適合答辯

29/10/2026 19:35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5%a5%b3%e5%ad%90%e6%b6%89%e6%97%ba%e8%a7%92%e8%a1%97%e9%a0%ad%e9%81%ba%e6%a3%84%e5%b9%bc%e7%8a%ac%e8%a2%ab%e6%8e%a7%e3%80%80%e9%82%84%e6%9f%99%e5%b0%8f%e6%ac%96%e7%9c%8b%e7%ae%a1%e3%80%80%e5%be%85/


一隻幼犬今年5月被遺棄在旺角黑布街104號後巷,28歲女子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其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檢視被告是否適合答辯,被告須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陳凱晴(28歲,無業)被控於今年5月9日,在旺角黑布街104號利豐大廈後巷殘酷地惡待一隻幼犬,導致該幼犬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被告:陳凱晴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WKCC5134/2026

2026年10月17日星期六

景林邨洗魚池釀逾百魚死|管工及物業主任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 辯方申押後待專家意見 續保釋至12.17再訊

16/10/2026 18:31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6%99%af%e6%9e%97%e9%82%a8%e6%b4%97%e9%ad%9a%e6%b1%a0%e9%87%80%e9%80%be%e7%99%be%e9%ad%9a%e6%ad%bb%ef%bd%9c%e7%ae%a1%e5%b7%a5%e5%8f%8a%e7%89%a9%e6%a5%ad%e4%b8%bb%e4%bb%bb%e8%a2%ab%e6%8e%a7%e3%80%8c/

將軍澳景林邨魚池今年初進行清洗,事後造成逾百條魚死亡,女管工及物業主任被指將196條魚及4隻龜置於不合適容器、未有提供足夠氧氣及過濾系統,同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1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兩人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再訊,以等待水生動物類專家意見,兩人續准保釋外出。

兩名被告為司徒鳳玲(52歲,報稱管工)及梁潔瑩(54歲,報稱物業主任)。

被告司徒鳳玲
被告梁潔瑩

被告涉把魚龜置於不合適容器內飼養 未有提供足夠氧氣

控方今修訂控罪獲批,控罪指稱,兩人於今年1月26日,在將軍澳寶琳北路38號景林邨景桃樓外,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作為,導致196條魚及4隻龜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亦即把上述魚及龜置於不合適的容器內飼養、未有提供足夠氧氣及未有提供過濾系統,最終導致其中114條魚死亡。

司徒鳳玲一方表示已準備好答辯,她擬不認罪。梁潔瑩一方則申請押後案件至12月17日,以等待專家意見,在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查問下,辯方稱對方為水生動物類專家,並透露正「聯絡緊」。

控方不反對押後,李官批准押後案件,兩被告續准以500元保釋外出。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
被告:司徒鳳玲、梁潔瑩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KTCC1488/2026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雙程證女子非法進口6隻動物 落馬洲入境被截 褲袋紙袋內檢獲 認4罪判監2月2星期 罰款5000元

13/10/2026 17:40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9%9b%99%e7%a8%8b%e8%ad%89%e5%a5%b3%e5%ad%90%e9%9d%9e%e6%b3%95%e9%80%b2%e5%8f%a36%e9%9a%bb%e5%8b%95%e7%89%a9%e3%80%80%e8%90%bd%e9%a6%ac%e6%b4%b2%e5%85%a5%e5%a2%83%e8%a2%ab%e6%88%aa%e3%80%80%e8%a4%b2/

21歲持雙程證女子今年8月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大堂被海關截查,人員在她的褲袋及所持的紙袋內,檢獲6隻非法進口動物,包括一隻兔子、一隻倉鼠、一隻天竺鼠、一隻蜜袋鼯、兩隻受管制屬瀕危物種的鸚鵡,她另涉攜帶兩隻鸚鵡時,令其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她昨(1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4罪,被判監2個月2星期、罰款5,000元。

被告林心如 LIN, XINRU(21歲),控罪書顯示她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她被控4罪,案發日期均為今年8月21日,地點是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

2隻受管制屬瀕危鸚鵡 被攜帶時受不必要痛苦

首項控罪「將未附有有效健康證明書的禽鳥帶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指稱,被告將未附有由中國禽畜衛生主管當局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的禽鳥,即1頭綠頰錐尾鸚鵡(Pyrrhura molinae)的活體、1頭和尚鸚鵡(Myiopsitta monachus)的活體,從中國大陸帶進香港特別行政區。

「殘酷對待動物」罪指稱,被告攜帶上述動物時,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另一控罪「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條文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同樣牽涉上述動物。

被告另被控「非根據及按照許可證而輸入動物」罪,指稱被告非根據及按照特准人員發給的許可證辦理,而將1頭兔子活體、1頭倉鼠活體、1頭天竺鼠活體、1頭蜜袋鼯活體輸入香港。

就首罪控罪,被告被判罰5,000元。至於餘下3罪,法庭分別以監禁4周及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經整體量刑後,判處監禁2個月2星期。

案發於今年8月 6隻動物估計市值約7800元

海關於今年8月發稿指,案發當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大堂,截查一名21歲抵港內地女旅客,經檢查後,在她的褲袋及所持的紙袋內,檢獲6隻懷疑非法進口動物,並作出拘捕。

涉案動物包括一隻兔子、一隻倉鼠、一隻天竺鼠、一隻蜜袋鼯、兩隻懷疑受管制屬瀕危物種的鸚鵡,估計市值約7,800元。

法院:粉嶺裁判法院
被告:林心如 LIN, XINRU
控罪:將未附有有效健康證明書的禽鳥帶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殘酷對待動物、「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條文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非根據及按照許可證而輸入動物
案件編號:FLCC900084/2026

2026年10月13日星期二

印傭涉紀律部隊宿舍內虐待3貓 控方申押後待索法律意見 續還柙至12月7日再訊

12/10/2026 13:57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5%8d%b0%e5%82%ad%e6%b6%89%e7%b4%80%e5%be%8b%e9%83%a8%e9%9a%8a%e5%ae%bf%e8%88%8d%e5%85%a7%e8%99%90%e5%be%853%e8%b2%93%e3%80%80%e6%8e%a7%e6%96%b9%e7%94%b3%e6%8a%bc%e5%be%8c%e5%be%85%e7%b4%a2%e6%b3%95/

40歲印傭涉在觀塘紀律部隊宿舍內殘酷對待3隻貓「蒲蒲」、「糖糖」及「麻糬」,包括殘酷地打、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導致3隻貓受到不必要痛苦,她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1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表示已完成調查,申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12月7日再訊,被告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印尼籍被告NGATIYAH(40歲,報稱家傭),在港無固定居所。

她被控於2026年6月17至18日之間,在觀塘將軍澳道4號觀塘紀律部隊宿舍2座某室殘酷地打,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3隻貓,分別品種為「英國短毛貓」即蒲蒲、品種為「英國長毛貓」即糖糖及麻糬,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
被告:NGATIYAH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KTCC1250/2026

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

「桃花動物救援基金」男負責人涉狗場內虐狗 准1,000元保釋至12月17日再訊

08/10/2026 13:41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3%80%8c%e6%a1%83%e8%8a%b1%e5%8b%95%e7%89%a9%e6%95%91%e6%8f%b4%e5%9f%ba%e9%87%91%e3%80%8d%e7%94%b7%e8%b2%a0%e8%b2%ac%e4%ba%ba%e6%b6%89%e7%8b%97%e5%a0%b4%e5%85%a7%e8%99%90%e7%8b%97%e3%80%80%e5%87%861/

35歲「桃花動物救援基金」男負責人,涉嫌在位於新隆圍的狗場內惡待一隻狗,因而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申請暫毋須答辯,押後案件至12月17日再訊,以等待化驗報告結果,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批准。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黃煒然,報稱桃花動物救援基金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控罪指,他於或約於2026年4月15日,在香港新界八鄉粉錦公路新隆圍84號殘酷地惡待一隻狗,導致牠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黃煒然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TMCC2119/2026

2026年9月23日星期三

49歲女子涉貝沙灣踢狗 被控殘酷對待動物 控方申撤控 被告准$2,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22/09/2026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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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女子涉在去年11月,於貝沙灣踢一隻狗,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的傳票罪,案件今(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撤控獲批,被告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

被告申珠瀯 SHIN JU YOUNG(49歲,持香港身份證),被控於2025年11月20日,在香港薄扶林貝沙灣南灣2座附近,殘酷地踢一隻狗,而導致牠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朱仲強
被告:申珠瀯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罪
案件編號:ESS14344/2026

2026年8月29日星期六

男子涉半山單位內虐待貴婦狗兼無領狗牌 被控3罪准3,000元保釋候訊

27/08/20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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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男子涉於半山承德山莊單位內殘酷惡待一隻貴婦狗,另被指無為狗隻領取牌照,他遭控3罪,案件今(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他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3,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等。

被告吳浩銓(41歲),控罪書顯示其職業不詳,他被控兩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一項「沒有為狗隻領取牌照」罪。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向控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稱,已將涉事貴婦狗的相片交予辯方,辯方確認收到。

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批准被告以3,000元保釋外出,其間被告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

涉事雄性貴婦狗被告由2012年開始畜養 一直未有領取牌照

兩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指稱,被告於2026年2月10日至28日之間,在香港島半山干德道33號承德山莊某單位,殘酷地惡待一隻雄性貴婦狗,而導致該貴婦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他另涉同年2月10日至3月7日之間,因胡亂或不合理地向貴婦狗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該貴婦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沒有為狗隻領取牌照」罪則指,被告由2012年至2026年3月7日,在上述單位無牌照而畜養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即一隻雄性貴婦狗。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朱文瀚
被告:吳浩銓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沒有為狗隻領取牌照
案件編號: ESCC2052/2026

2026年8月21日星期五

六旬漢涉用鐮刀襲狗 否認殘酷對待動物罪 爭議案發時行為是否屬自衛 排期10.7開審

20/08/2026 15:07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5%85%ad%e6%97%ac%e6%bc%a2%e6%b6%89%e7%94%a8%e9%90%ae%e5%88%80%e8%a5%b2%e7%8b%97%e3%80%80%e5%90%a6%e8%aa%8d%e6%ae%98%e9%85%b7%e5%b0%8d%e5%be%85%e5%8b%95%e7%89%a9%e7%bd%aa%e3%80%80%e7%88%ad%e8%ad%b0/

六旬漢去年11月涉在屯門小欖村用鐮刀襲擊一隻狗,他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20)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不認罪,將爭議案發時的行為是否屬自衛,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將案件排期於10月7日開審,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被告陳貴發(62歲,退休人士),被控於2025年11月14日,在屯門小欖村2A號外殘酷地惡待狗隻,即用鐮刀襲擊狗隻,導致牠受傷,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被告今戴上口罩及手持拐杖,他獲准坐下應訊,答辯時表示:「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5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傳召當中兩人以作盤問。辯方透露,除被告以外,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鄧官關注,本案是否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及目擊證人,主要爭議案發時是否自衛,獲辯方確認,辯方亦不爭議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裁判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陳貴發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TMCC836/2026

「520浪浪加油站」負責人涉殘酷對待動物及誤導警方 被控7罪 續准保釋至10.29再訊 待控方向漁護署索專家報告

20/08/2026 13:00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3%80%8c520%e6%b5%aa%e6%b5%aa%e5%8a%a0%e6%b2%b9%e7%ab%99%e3%80%8d%e8%b2%a0%e8%b2%ac%e4%ba%ba%e6%b6%89%e6%ae%98%e9%85%b7%e5%b0%8d%e5%be%85%e5%8b%95%e7%89%a9%e5%8f%8a%e8%aa%a4%e5%b0%8e%e8%ad%a6/

元朗動物收容所「520浪浪加油站」負責人梁翠儀涉殘酷對待動物,包括沒有每日向動物提供足夠食水、將動物關押在不適當的籠內、未能保持處所清潔等。此外,她又涉向警方及愛協人員提供誤導性資料,虛構一隻金毛尋回犬「Bonnie」的治療狀況,以另一狗隻冒充「Bonnie」就診,意圖隱瞞「Bonnie」未獲適當治療並已死亡。

梁遭起訴6項「殘酷對待動物」及1項「虛報有人犯罪」 罪,案件今(2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她暫毋須答辯。控方表示,將向漁護署索取專家報告,申請押後至10月29日再訊獲批。梁續准以5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返回「520浪浪加油站」及接觸控方證人等。

被告梁翠儀(47歲,報稱「520浪浪加油站」負責人)被控6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1項「虛報有人犯罪」罪。

涉案控罪及詳情:

控方表示「法律意見差唔多寫好」,故申請押後案件兩周,以等候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押後,裁判官覃有方遂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訊。

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返回「520浪浪加油站」及「東方獸醫診所(元朗)」,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和不得離港,另須居於報稱地址,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梁翠儀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虛報有人犯罪
案件編號:TMCC1559/2026

2026年8月12日星期三

涉碧瑤灣寓所斬傷貓後持刀落樓傷人 22歲男生被控3罪 還柙至10.21再訊

12/08/2026 19:42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6%b6%89%e7%a2%a7%e7%91%a4%e7%81%a3%e5%af%93%e6%89%80%e6%96%ac%e5%82%b7%e8%b2%93%e5%be%8c%e6%8c%81%e5%88%80%e8%90%bd%e6%a8%93%e5%82%b7%e4%ba%ba%e3%80%8022%e6%ad%b2%e7%94%b7%e7%94%9f%e8%a2%ab%e6%8e%a7/

22歲孟加拉籍男學生涉在碧瑤灣家中斬傷貓隻後,再持刀落樓向兩名途人施襲。他被控有意圖傷人、殘酷對待動物等3罪,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再訊,其間被告不准保釋。

被告韓晨曜(22歲,學生)被控企圖有意圖傷人、有意圖傷人及殘酷虐待動物共3罪,控罪指他於今年8月10日,在薄扶林域多利道550號碧瑤灣47至48座C2停車場入口,意圖使蕭成功及Bitao Milagros Molina身體受嚴重傷害;在碧瑤灣某單位殘酷虐待一隻貓,引致它受到不必要痛楚。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韓晨曜
控罪:企圖有意圖傷人、有意圖傷人及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ESCC1924/2026

2026年8月8日星期六

狗隻訓練員涉上門訓練時虐狗 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 准2,000元保釋候訊

07/08/2026 20:50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7%8b%97%e9%9a%bb%e8%a8%93%e7%b7%b4%e5%93%a1%e6%b6%89%e4%b8%8a%e9%96%80%e8%a8%93%e7%b7%b4%e6%99%82%e8%99%90%e7%8b%97%e3%80%80%e8%a2%ab%e6%8e%a7%e6%ae%98%e9%85%b7%e5%b0%8d%e5%be%85%e5%8b%95%e7%89%a9/

36歲狗隻訓練員涉上門訓練狗隻期間殘酷對待狗隻,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0月2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外出。

被告吳國謙(36歲,報稱狗隻訓練員)被控於2026年2月28日,在粉嶺馬適路8號ONE INNOVALE某單位殘酷地惡待一隻狗,而導致狗隻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陳慧敏
被告:吳國謙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WKCC3697/2026

「520浪浪加油站」負責人涉殘酷對待貓狗及誤導警方 被控7罪准保釋至8.20再訊 另被禁返回涉案動物收容所

06/08/2026 17:24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hkcourtnews.com/%e3%80%8c520%e6%b5%aa%e6%b5%aa%e5%8a%a0%e6%b2%b9%e7%ab%99%e3%80%8d%e8%b2%a0%e8%b2%ac%e4%ba%ba%e6%b6%89%e6%ae%98%e9%85%b7%e5%b0%8d%e5%be%85%e8%b2%93%e7%8b%97%e5%8f%8a%e8%aa%a4%e5%b0%8e%e8%ad%a6/

位於元朗的動物收容所「520浪浪加油站」早前被舉報,其負責人梁翠儀遭起訴6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1項「虛報有人犯罪」罪,指她涉嫌殘酷對待5隻貓及1隻狗,另涉沒有每日向動物提供足夠食水或適當遮蔽處、將動物關押在不適當的籠內、未能保持處所清潔等。她又涉於今年1月至5月期間,向警方及愛協人員提供誤導性資料,虛構一隻金毛尋回犬「Bonnie」的治療狀況,以另一狗隻冒充上述狗隻就診,意圖隱瞞該狗隻未獲適當治療,並已於同年2月底死亡。

案件今(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覃有方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訊,以等候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返回「520浪浪加油站」及接觸控方證人等。

被告梁翠儀(47歲,報稱「520浪浪加油站」負責人)被控6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1項「虛報有人犯罪」罪。

涉案控罪及詳情:


控方表示「法律意見差唔多寫好」,故申請押後案件兩周,以等候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押後,裁判官覃有方遂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訊。

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返回「520浪浪加油站」及「東方獸醫診所(元朗)」,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和不得離港,另須居於報稱地址,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覃有方
被告:梁翠儀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虛報有人犯罪
案件編號:TMCC1559/2026

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

六旬大廈保安員「嫌麻煩」 將住戶走失貓隻放入膠袋棄垃圾站 認「殘酷對待動物」罪判囚4個月 官指貓隻料被埋堆填區 斥行為奪走貓隻性命

30/07/2026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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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歲大廈保安員去年接獲住戶報稱發現走失貓隻,因「嫌麻煩」而將貓隻放入膠袋,並棄置於垃圾站,垃圾桶其後被清空,貓隻無法尋回。涉事保安早前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今(3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背景報告顯示,被告聲稱按上司指示處理貓隻,盲目服從上司命令,遭裁判官劉淑嫻質疑:「啫係賴佢個上司?好似軍隊咁盲目跟隨?唔係話軍隊盲目跟隨,唔需要經過自己個腦諗吓個後果?」辯方索取指示後,撤回相關說法。

劉官判刑時指,由於垃圾桶已被清空,推斷貓隻已被埋於垃圾堆填區,被告的行為奪走貓隻性命,本案有其嚴重性,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

被告巢永樂(62歲,報稱保安員)被控於2025年8月6日,在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某室及地下垃圾站內(包括沿途),殘酷地虐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貓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辯方求情一度指被告受上司指示 終撤回說法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稱報告正面,被告有悔意,犯案原因是受上司指示,本案只是單一事件,日後不會重犯。裁判官劉淑嫻聞言即指:「啫係賴佢個上司?好似軍隊咁盲目跟隨?唔係話軍隊盲目跟隨,唔需要經過自己個腦諗吓個後果?」

辯方稱,被告「唔係唔承認佢責任」,但被告只有中一學歷,又指被告「weak sense」(意識薄弱),劉官即反問:「咁佢又做保安?保安等於警察喎,而家講佢weak sense呀?」辯方強調,被告現已明白,已無再從事保安,「亦都唔會再做到保安」。劉官再指:「做唔做到保安我唔知,我見有啲人有刑事案底都可以做保安,我唔知做保安嘅criteria(條件)係咩。」

劉官又指,被告聲稱曾問過住戶有否遺失貓隻,現時卻「怪上司叫佢處理隻貓」,質疑兩者有矛盾,又言若法庭不接納受上司指示一說,應否召開「紐頓聆訊」,傳召被告上司出庭,詢問上司曾否指示被告。

控方亦指出,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係覺得好麻煩,又唔知點處理好,咪用膠袋袋住隻貓囉」,質疑與報告內容有矛盾,關注辯方會否撤回說法。辯方索取指示後稱:「我哋撤回返個說法。」

官質疑:而家唔係打隻貓一下,係將隻貓送去堆填區呀 稱合理推斷貓隻已死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的行為「都淨係放隻貓去膠袋,揼落垃圾桶」,案中沒有貓隻受到痛苦或傷害的證據,並提及一宗涉及打貓的案例。

劉官稱,「而家唔係打隻貓一下,係將隻貓送去堆填區呀」,合理推斷貓隻已「死咗」。就案例提及的加刑因素,當中包括罪案影響第三者,例如目擊犯案過程或結果的公眾人士,劉官同意本案不涉目擊犯案過程,但仍對貓主有影響,「最起碼物主傷心」;又指事實上根據被告的作為,「其實佢都可以俾人告theft(盜竊)」。

官指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對貓主影響構成加刑因素

劉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指被告在港土生土長,學歷為中一,過往曾在駐美總領事館擔任保安,工作紀律曾獲讚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時單身,患慢性及心血管疾病;又指被告聲稱按上司指示處理貓隻,「一時糊塗,盲目服從上司命令犯案」,深感內疚,遂向主管提出請辭,雖然主管表示「冇人會知」,被告仍堅持辭職,足見其內疚及悔意。劉官就稱,法庭不接納受上司指示一說,辯方較早前亦確認撤回說法。

劉官續指,「本案被告完全喺唔需要嘅情況下」,將貓隻放入垃圾袋,棄置在垃圾收集站的垃圾桶。由於垃圾桶已被清空,推斷貓隻已被埋於垃圾堆填區,被告的行為奪走貓隻性命,本案有其嚴重性,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監禁是無可避免,採納監禁4個月為量刑起點。

劉官亦不接納辯方所指,本案沒有加刑因素,認為本案所致結果,對於貓主的影響,構成加刑因素,因此加刑兩個月,給予認罪的3分1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4個月。

至於被告的身體狀況,劉官認為只是一般長者會出現的狀況,不屬特殊情況,而他過往工作表現良好,同樣不構成求情理由。

案情指被告警誡下稱「覺得好麻煩,唔知點處理好」 故用膠袋袋起失貓

案情指,被告是利基大廈的夜更保安,涉事貓隻為5歲半的混血英國短毛貓,貓主為9樓住戶。2025年8月7日凌晨,貓主回家後,得悉貓隻遺失,相信貓隻是趁家人外出倒垃圾時離開單位,貓主遂在大廈張貼尋貓告示。

同月10日,鄰居告知貓主,指翻看住所門外閉路電視發現,涉事貓隻曾於8月6日晚上進入同層鄰居單位,其後被告手持黑色膠袋進入單位,離開時膠袋被打結,被告之後升降機離開,沒有嘗試向同層住戶查詢。貓主隨即向保安主管查問,翌日獲悉被告已辭職,事件報警處理。

警方到被告住所調查,被告稱8月6日晚上收到住戶求助,報稱在走廊發現一隻貓,被告聲稱已問過其他住戶,但沒人認領貓隻,因此將貓隻放入兩個黑色膠袋,並棄置在垃圾站的垃圾桶內,當時貓隻仍在生,但沒有反應。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阿Sir,當時我係覺得好麻煩,又唔知點處理好,咪用膠袋袋住隻貓囉,跟住就揼去地下嘅垃圾房啲垃圾桶度。」在進一步警誡下,被告稱忘記有否將袋口綁緊,而該垃圾桶無蓋。案情亦指,由於垃圾桶已被清空,故未能尋回貓隻。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劉淑嫻
被告:巢永樂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KTCC217/2026

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

將軍澳景林邨洗魚池逾百條魚死亡 女管工及物業主任被控殘酷對待動物 准保釋至10.16再訊

23/07/202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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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景林邨魚池今年初進行清洗,其間有人涉將近200條魚及4隻龜移至過小的容器,導致逾百條魚死亡,女管工及物業主任同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兩人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等候法律意見及漁護署專家意見,兩人獲准以500元保釋外出。

兩名被告為司徒鳳玲(52歲,報稱管工)及梁潔瑩(54歲,報稱物業主任)。

兩人被控於今年1月26日,在將軍澳寶琳北路38號景林邨景桃樓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196條魚及4隻龜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使用不合適的容器承載上述的魚及龜, 最終致114條魚死亡。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丘國新
被告:司徒鳳玲、梁潔瑩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KTCC1488/2026


2026年7月16日星期四

涉未為兩貓提供充足食物及飲水被票控 33歲男子今缺席聆訊 法庭發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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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3歲男子,涉未有為兩貓提供充足食物及飲水而被票控,案件原訂今(15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提訊,惟被告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被告蕭霆偉(33歲),被票控於2025年5月17日,在屯門邁亞美海灣2座一單位,因未能為兩隻貓提供充足的食物及飲水,且未能對其給予適當的照料和關注,作出了不合理的行為或疏失,導致該兩隻貓受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被告:蕭霆偉
控罪: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
案件編號:TMS10416/2025

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

無業女子涉拉扯貓隻尾巴 被控殘酷對待動物 准保釋至8.25再訊

14/07/202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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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無業女子涉在去年8月於觀塘某室拉扯一隻貓的尾巴,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至8月25日再訊,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

被告翁珮翎(30歲,無業)被控於或約於2025年8月29日在觀塘月華街月明樓某室,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某種作為,導致一隻貓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拉扯該貓的尾巴。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被告:翁珮翎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罪
案件編號:KTCC385/2026

2026年7月11日星期六

獸醫用金屬摺梯打狗 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囚3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稱逼切為狗隻注射疫苗 律政司:就算心急都唔可以打隻狗

10/07/20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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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獸醫被指於2023年在診所為狗隻注射疫苗時,以金屬摺梯襲擊該狗隻,致其大量出血及失禁,並拉高狗繩令狗隻四肢離地,昏厥15分鐘。獸醫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囚3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案件今(10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聆訊。

上訴方指原審辯方代表大律師嚴重不稱職,令上訴人因此無得到公平審訊,要求法庭撤銷定罪。上訴方指,上訴人與原審辯方大律師首次會議中,已提供醫學文獻,指狗隻需要在上一針後24小時內再注射疫苗,有逼切性,但該大律師在審訊中沒有提及,甚至在控方專家證人指可以遲一至兩小時注射時仍「無動於衷」,導致原審裁判官達成錯誤結論。

政府一方則反駁指,上訴人暴力行為不合比例,亦「似乎同急於注射無關」,「就算心急都唔可以打隻狗」,因此注射疫苗逼切性在原審中提出與否,並不影響抗辯。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雙方陳詞,認為需要考慮,將另訂宣判日期,上訴人續准保釋。

上訴人謝皓鈞早前否認於2023年6月2日在荃灣「一愛寵治療中心」殘酷地打、惡待及驚嚇一隻狗,而導致該狗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經審訊後罪成,判囚3個月。謝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聆訊,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及大律師陳濟洲代表,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提供醫學文獻 兩針疫苗不能隔逾24小時

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口頭陳詞指,代表謝皓鈞的原審辯方大律師嚴重不稱職,令上訴人當時沒有得到公平審訊,並指根據案例,上訴法庭應該撤銷定罪,判謝無罪釋放。上訪方指,上訴人在與原審大律師初期開會時,已向對方提供醫學典籍文獻,指涉事的疫苗屬第三針,注射時間與第二針不能相隔超過24小時,上訴人亦有於該會議中作出指示,指此事「好重要」,惟原審大律師只將之視為案件背景,在審訊時沒有妥善處理。

上訴方續指,原審時控辯雙方各傳召一名專家證人,連同上訴人,共有三名有專家資格的證人作供,但原審大律師卻完全沒有處理24小時內需要為狗隻打針一事,甚至對於控方專家Dr. Woodhouse在裁判官提問下答稱,注射時間延遲一兩小時亦可接受,與上訴人當時向法律代表的指示及醫學典籍「有出入」,原審大律師仍「無動於衷」,未有作出相應盤問,「好似辯方接受呢個講法」,但辯方其實「絕對唔接受」。

時任診所護士能證狗隻反應 惟沒傳召作供

上訴方另指,上訴人為涉事狗隻施打首兩針疫苗時,有一時任診所護士陳曉盈(音譯)在場,可以就當時狗隻的狀態和反應作供,屬事實證人,但原審法律團隊似乎只當她為品格證人,令她在原審時沒有被傳召。上訴方再補充指,原審時法律代表的律師樓文員在案件開審後,即2024年10月22日的凌晨時分才WhatsApp陳告知她毋須作供,反映此事為「臨時決定」。

上訴方力陳,原審裁判官席前沒有完整證據,審訊難以稱得上公平。上訪方引述原審裁斷書中只考慮控方專家證詞,「第三針係可以延遲」,並認為上訴人對狗隻的行為不合理及不必要。上訴方認為,上述不符合控罪元素,達成錯誤結論。

暫委法官王詩麗此時打斷上訴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於裁斷書上文緊接的下一段,即以「最重要的是」開首,指上訴人的行為令狗隻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並列舉上訴人行為逐一分析,可見原審給予第三針逼切性的比重不大。上訴方回應指,結合上文下理,原審裁判官必定有考慮所有證據,包括專家意見,才作出相關結論,但「醫學真相」需要由專家意見得出,辯方當時沒有指出與控方案情相悖的辯方案情。

上訴方進一步指出,原審辯方大律師在為本上訴聆訊存檔的誓章中,指上訴人指示的說法與控方專家「基本相同」,上訴方批評原審辯方大律師的說法「令人咋舌」、「唔明白點解有咁嘅理解」。

刑罰上訴 引案例可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至於上訴人另有提出刑罰上訴,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的專業資格必定會受到定罪影響,「本身係一個極之巨大嘅懲罰」,並強調上訴人需要多年努力才可入讀獸醫,「一次錯誤令半生人苦功無咗」,因此認為法庭應就此給予更多比重。

上訴方引述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指,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罪成,未見悔意,因此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上訴方代表大律師謝志浩謂:「呢個係一個好舊嘅說法。」他並引述案例指法庭可以判處緩刑,「CSO(社會服務令)都未必唔可以」。

原審辯方大狀沒提注射急切性 屬專業判斷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答辯方陳詞,質疑注射第三針的時間「係咪一定要12點之前去打呢?」李引述上訴人原審時給予當時法律團隊的書面指示,當中指第三針的注射時間應為第二針的「24小時後」。李又指,上訴人的指示亦有提及為狗隻注射第三針時「大約中午12時左右」,李質疑:「如果真係咁確實,24小時,1440分鐘,點解個紀錄會係『大約12點左右』?」李指,上訴人當時的指示或給予原審大律師注射疫苗時間非「多一秒少一秒都唔得」。李續指,上訴人在原審時的法律團隊認為注射疫苗的急切性屬於案件背景,故沒有在審訊時提出,屬專業判斷,不代表不稱職。

李另引述案例,指上訴法庭需要考慮,有關原審時沒有提出的論點對辯護有多大影響,又言:「如果無幫助仲算唔算無咗公平審訊?」李續指出,上訴人「就算心急都唔可以打隻狗」,上訴人以摺梯插向狗的臉部,又將狗拖離地面,行為不合比例,亦「似乎同急於注射無關」。

李另提及原審時,控方盤問被告是否為了盡快完成注射,才使用暴力行為,令狗隻就範。李又於庭上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嘗試為涉事狗隻打針時,狗隻不斷掙扎及吠叫,上訴人分別於房間內、走廊及大堂數度以摺梯揮向狗隻,向其大喝「你跩呀!」、「係咪同我鬥惡」等,又數次在狗隻吠叫後,以犬吠聲大聲回應。李指,控方當時指被告的暴力行為構成襲擊,且未能證明其行為如何合符比例地協助打針。

李引述原審辯方大律師與被告的首次會議記錄,指辯方當時有與被告分析其動作,指他其中數次打狗隻「比較難解釋」。李指,辯方大律師當時的抗辯方向着眼於被告的動作,因為24小時內打針的急切性問題「根本合理化唔到呢啲動作」。

事發時姑娘不在場 狗隻反應由上訴人作供更適合

就時任診所姑娘陳曉盈未有作供一事,李則指案發時陳根本不在場。至於有關涉事狗隻注射首兩針時的反應,答辯方指出,上訴人身為專業獸醫更適合就此作供,「點解仲要陳姑娘去解釋?」

對於上訪方指原審時法律代表將陳作為品格證人,李表示,在陳的證詞中,大篇幅提及她與僱主的勞資糾紛,對被告的品格形容只有兩句,故此原審辯方大律師權衡利弊後,決定不呈交陳的證詞屬合理做法。

王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判決,另訂宣判日期。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王詩麗
上訴人:謝皓鈞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法律代表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大律師陳濟洲
答辯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
案件編號:HCMA6/2025

2026年7月10日星期五

六旬漢涉以鐮刀襲擊狗隻致受傷 被控殘酷對待動物 准保釋至8.20再訊

09/07/202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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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涉在去年11月,在屯門小欖村用鐮刀襲擊一隻狗,導致牠受傷,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9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訊,被告准以500元保釋。

被告陳貴發(62歲,退休人士),被控於2025年11月14日,在屯門小欖村2A號外用鐮刀襲擊狗隻,導致牠受傷,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裁判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陳貴發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TMCC836/2026

2026年6月28日星期日

印傭涉紀律部隊宿舍內虐待3貓「蒲蒲」、「糖糖」及「麻糬」 還柙至8月17日再訊

26/6/20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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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印傭涉於今年6月在觀塘紀律部隊宿舍內殘酷對待3隻貓「蒲蒲」、「糖糖」及「麻糬」,包括殘酷地打、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導致3隻貓受到不必要痛苦,她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今(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再訊,其間被告須還柙。

印尼籍被告 NGATIYAH(40歲,報稱家傭),在港無固定居所。

她被控於2026年6月17至18日之間,在觀塘將軍澳道4號觀塘紀律部隊宿舍2座某室殘酷地打,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3隻貓,分別品種為「英國短毛貓」即蒲蒲、品種為「英國長毛貓」即糖糖及麻糬,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被告:NGATIYAH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KTCC1250/2026

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

工程師涉虐兒、襲擊及虐貓被控3罪 准3,000元保釋至8月24日再訊

15/6/202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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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工程師涉於2019年至2025年間,分別在單位虐待11歲兒童、襲擊另一人及殘酷地惡待一隻貓。案件今(1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8月24日再提堂,他獲准以3,000元保釋。

被告W.S.O.(43歲,工程師),被控於2019年11月7日至2025年4月29日之間,在元朗屏欣苑某單位,身為超過16歲,而對11歲的X負由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他再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同地襲擊Y。他另被控於2025年7月26日,在同地殘酷地惡待一隻貓,導致牠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W.S.O.
控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普通襲擊、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TMCC14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