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大廈保安員去年接獲住戶報稱發現走失貓隻,因「嫌麻煩」而將貓隻放入膠袋,並棄置於垃圾站,垃圾桶其後被清空,貓隻無法尋回。涉事保安早前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今(3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背景報告顯示,被告聲稱按上司指示處理貓隻,盲目服從上司命令,遭裁判官劉淑嫻質疑:「啫係賴佢個上司?好似軍隊咁盲目跟隨?唔係話軍隊盲目跟隨,唔需要經過自己個腦諗吓個後果?」辯方索取指示後,撤回相關說法。
劉官判刑時指,由於垃圾桶已被清空,推斷貓隻已被埋於垃圾堆填區,被告的行為奪走貓隻性命,本案有其嚴重性,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
被告巢永樂(62歲,報稱保安員)被控於2025年8月6日,在牛頭角道55號利基大廈某室及地下垃圾站內(包括沿途),殘酷地虐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貓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辯方求情一度指被告受上司指示 終撤回說法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稱報告正面,被告有悔意,犯案原因是受上司指示,本案只是單一事件,日後不會重犯。裁判官劉淑嫻聞言即指:「啫係賴佢個上司?好似軍隊咁盲目跟隨?唔係話軍隊盲目跟隨,唔需要經過自己個腦諗吓個後果?」
辯方稱,被告「唔係唔承認佢責任」,但被告只有中一學歷,又指被告「weak sense」(意識薄弱),劉官即反問:「咁佢又做保安?保安等於警察喎,而家講佢weak sense呀?」辯方強調,被告現已明白,已無再從事保安,「亦都唔會再做到保安」。劉官再指:「做唔做到保安我唔知,我見有啲人有刑事案底都可以做保安,我唔知做保安嘅criteria(條件)係咩。」
劉官又指,被告聲稱曾問過住戶有否遺失貓隻,現時卻「怪上司叫佢處理隻貓」,質疑兩者有矛盾,又言若法庭不接納受上司指示一說,應否召開「紐頓聆訊」,傳召被告上司出庭,詢問上司曾否指示被告。
控方亦指出,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係覺得好麻煩,又唔知點處理好,咪用膠袋袋住隻貓囉」,質疑與報告內容有矛盾,關注辯方會否撤回說法。辯方索取指示後稱:「我哋撤回返個說法。」
官質疑:而家唔係打隻貓一下,係將隻貓送去堆填區呀 稱合理推斷貓隻已死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的行為「都淨係放隻貓去膠袋,揼落垃圾桶」,案中沒有貓隻受到痛苦或傷害的證據,並提及一宗涉及打貓的案例。
劉官稱,「而家唔係打隻貓一下,係將隻貓送去堆填區呀」,合理推斷貓隻已「死咗」。就案例提及的加刑因素,當中包括罪案影響第三者,例如目擊犯案過程或結果的公眾人士,劉官同意本案不涉目擊犯案過程,但仍對貓主有影響,「最起碼物主傷心」;又指事實上根據被告的作為,「其實佢都可以俾人告theft(盜竊)」。
官指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對貓主影響構成加刑因素
劉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指被告在港土生土長,學歷為中一,過往曾在駐美總領事館擔任保安,工作紀律曾獲讚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時單身,患慢性及心血管疾病;又指被告聲稱按上司指示處理貓隻,「一時糊塗,盲目服從上司命令犯案」,深感內疚,遂向主管提出請辭,雖然主管表示「冇人會知」,被告仍堅持辭職,足見其內疚及悔意。劉官就稱,法庭不接納受上司指示一說,辯方較早前亦確認撤回說法。
劉官續指,「本案被告完全喺唔需要嘅情況下」,將貓隻放入垃圾袋,棄置在垃圾收集站的垃圾桶。由於垃圾桶已被清空,推斷貓隻已被埋於垃圾堆填區,被告的行為奪走貓隻性命,本案有其嚴重性,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監禁是無可避免,採納監禁4個月為量刑起點。
劉官亦不接納辯方所指,本案沒有加刑因素,認為本案所致結果,對於貓主的影響,構成加刑因素,因此加刑兩個月,給予認罪的3分1刑期扣減後,判被告監禁4個月。
至於被告的身體狀況,劉官認為只是一般長者會出現的狀況,不屬特殊情況,而他過往工作表現良好,同樣不構成求情理由。
案情指被告警誡下稱「覺得好麻煩,唔知點處理好」 故用膠袋袋起失貓
案情指,被告是利基大廈的夜更保安,涉事貓隻為5歲半的混血英國短毛貓,貓主為9樓住戶。2025年8月7日凌晨,貓主回家後,得悉貓隻遺失,相信貓隻是趁家人外出倒垃圾時離開單位,貓主遂在大廈張貼尋貓告示。
同月10日,鄰居告知貓主,指翻看住所門外閉路電視發現,涉事貓隻曾於8月6日晚上進入同層鄰居單位,其後被告手持黑色膠袋進入單位,離開時膠袋被打結,被告之後升降機離開,沒有嘗試向同層住戶查詢。貓主隨即向保安主管查問,翌日獲悉被告已辭職,事件報警處理。
警方到被告住所調查,被告稱8月6日晚上收到住戶求助,報稱在走廊發現一隻貓,被告聲稱已問過其他住戶,但沒人認領貓隻,因此將貓隻放入兩個黑色膠袋,並棄置在垃圾站的垃圾桶內,當時貓隻仍在生,但沒有反應。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阿Sir,當時我係覺得好麻煩,又唔知點處理好,咪用膠袋袋住隻貓囉,跟住就揼去地下嘅垃圾房啲垃圾桶度。」在進一步警誡下,被告稱忘記有否將袋口綁緊,而該垃圾桶無蓋。案情亦指,由於垃圾桶已被清空,故未能尋回貓隻。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劉淑嫻
被告:巢永樂
控罪:殘酷對待動物
案件編號:KTCC217/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