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

被遺忘的牠們 / 梁家傑

《明報》,2010/9/30

香港的動物權益政策一直為人詬病,不少愛狗愛貓一族都認為政府角色被動。上月於網上廣泛流傳漁護署殘暴捕捉流浪狗的短片,讓沉寂一時的動物權益議題再次熱哄起來。

月初,流浪狗「羅密歐」於觀塘區內的休憩花園明渠被漁護署人員捕捉,且有可能被列為《危險狗隻規例》內受規管的「格鬥狗隻」品種而遭人道毀滅。香港法例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只訂定格鬥狗隻的狗主必須讓註冊獸醫替其狗隻進行絕育,而在公眾地方,格鬥狗隻在任何時候均須以不長逾一點五米的狗帶牽引和戴上口套,但卻從沒有說明屬於格鬥狗隻品種的流浪狗被漁護署捕獲後的處理方法。署方若真有意將其人道毀滅,手法實在值得商榷。

跟據過往經驗,漁護署在捕獲流浪貓狗後,往往在數天內就會進行人道毀滅。「羅密歐」事件乃冰山一角,每年以人道毀滅為由而失去生命的流浪貓狗動輒過萬。在2009年署方接收的15,600 隻流浪貓狗中,就有13,310 隻最終遭人道毀滅,比例及數目之大令人咋舌。

基於人道理由,當局必須正視動物權益,訂立動物友善政策。政府亦可以在接收流浪貓狗後,盡量延長牠們的生存時間,開放更多渠道讓市民領養這些動物,並盡快在各區開展「捕捉、絕育、防疫、放回」計劃,大幅減少人道毀滅動物的數目。

人生而平等乃天賦權利。然而,強調人權的同時,我們也得思考人與自然和其他動物的關係。人是萬物之靈,但不代表於自然界上地位超然,而得忽略和動物的關係。我們為自身確立人權,也應思考如何保障動物權益,讓人與動物在社會互相尊重,達至共存。動物不懂說話,但卻與我們一樣是有感情和靈魂的生物。牠們被遺忘,作為人類的我們,又情何以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