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日星期日

動物變公民?

Ming Pao Daily News P09 星期日生活 |2590 Character(s) |2022-01-02

近日香港政府撲殺野豬,與賽馬在比賽期間意外骨折而需「人道毀滅」等事件,引起社會激烈討論。到底我們對動物有何責任?人與動物應該如何共存?就此哲學家金利卡(Will Kymlicka)與唐納森(Sue Donaldson)提出大膽建議,認為動物在政治上應享有公民身分(Citizenship),從而保障其權益。此說如果成立,勢必重塑現今社會的結構,值得我們探討。

隨着近年動物保護意識的提升,現在已經沒有太多人反對動物權益,可是卻鮮有論者提出具體上人類與各種動物的關係應當如何區分和處理。由此金利卡相信,動保運動的當務之急,就是提出新的理論來說明人與動物應該如何於社會上共存,這就無疑由道德哲學的探究,轉至政治理論的闡述與實踐。金利卡認為透過既有的主權和公民權等政治理論,將能夠更好地解釋人類與各種動物的關係,以及其相應的權利。仔細而言,金利卡將動物分為三大類別:野生動物(Wild animals)、馴化動物(Domesticated animals)、與及城際野生動物(Liminal animals),按其特性各自有相異的安排( Kymlicka and Donaldson, 2014, p.202-203):

觀乎以上三者,賦予馴化動物公民身分無疑是對社會影響最大的提議。金利卡相信,公民身分的賦予,能為馴化動物帶來其應得的待遇,亦是社會公義的道德要求。下文將集中討論此點,看看到底有什麼理由讓(馴化)動物變成公民。

公民權必須有政治主體?

要解釋「動物公民」的理據,有兩大問題需要回應,分別是「公民」此概念到底如何理解,與及為什麼馴化動物須以公民身分給予保護。就第一點而言,「公民」此概念在政治哲學上有很複雜的討論,但其最概括的定義是指國家或社會承認的合法成員,彼此有着平等而合作的關係,各自有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來說,只有「政治主體」( Political Agency )才可成為公民,即公民只限於那些擁有主動參與政治能力(例如表達政治意向或參與政策和法律討論)的成員。另一方面,為什麼馴化動物理應成為公民?這就與其源起有關。馴化動物與其他動物的重大分別在於牠們是人類以選擇繁殖和訓練而創造的物種,牠們被改造成缺乏自我覓食與野外求生的能力,必須依賴人類才能生存。我們蓄意將之引進人類社會,強迫其成為社會的一分子,目的只在於服務人類。更重要的是現今絕大部分馴化動物都受人類奴役,生活毫無保障。既然如此,基於社會公義的要求,我們有義務捍衛其基本權利。不過要達成這個目標,單單的哲學主張並不足夠,還要在現實政治上承認其地位,給予法律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所成效。綜上所言,公民身分的賦予自然是最直接有力的行動,亦是我們應有之義,而並非恩賜。

動物公民」自提出以來,一直受到各界質疑。很多反對者認為,要提升動物權益,提倡動物公民極可能矯枉過正,篇幅所限,以下只能枚舉數點討論。有論者認為,即使動物公民原則上是合理的提議,具體來說卻難以實行。要知道公民身分包含一系列的權利與義務,一般認為只有「政治主體」才能夠參與。比方說公民有投票權,但我們倒不會認為貓狗有能力成為選民投票。易言之,動物並無履行(大部分)公民責任的能力,亦缺乏理解權利與責任的智能,因此並非「政治主體」,難以成為公民。對於此金利卡有多方面的回應,首先他反對將「政治主體」與「公民」劃上等號。如果「政治主體」的意思是指主動參與政治的能力的話,則它絕不應該是公民身分的必要條件,否則勢必會令很多人失卻公民資格。試想像,小孩與智障人士或腦退化的長者都沒有主動參與政治的能力,但我們不會亦不應僅僅因此而剝奪其公民身分(Kymlicka and Donaldson, 2011, p.56-58)。再者,除參與政治的能力外,「公民」還包括責任、貢獻與合作等元素,馴化動物於此都能佔一席位(Kymlicka and Donaldson, 2014, p.206-207)。例如牛與馬就一直是人類重要的勞動力,貢獻社會良多。動物亦可接受訓練而遵循社會規範,與人類互相理解和合作(例如狗)。由此金利卡強調,縱使動物公民在具體內容上與傳統的公民概念有異,但我們要做的是概念上的革新,而不是因循守舊的排他。

動物能否以道德責任衡量?

動物公民的主軸之一,就是認為基於公義的考慮,理應視馴化動物為公民。對此哲學家馬克斯( Johannes Marx )與蒂芬瑟( Christine Tiefensee )卻反其道而行,指出賦予動物公民身分,反而是不公義的舉動(Marx & Tiefensee,2015, p.77)。為什麼呢?正如前文所述,「公民」包括一系列的責任與權利,而此等元素其實與道德概念有密切關係,例如懲罰、責備與內疚。例如公民有義務守法,如果市民蓄意傷害他人,會被道德譴責和受法律制裁。倘若狗隻破壞公物或咬傷他人,我們縱然可以懲罰牠,卻難以苛責,全因動物根本沒有足夠的智能完全理解人類的道德與法規,情况就好像責難智障人士犯錯,甚或要求幼童為其罪行負上刑責,無疑是不合理的。簡言之,無視動物智能上的限制,強加道德責任於其身上,迫使其對自己的行動負責,其實是種苛求。反之,不將動物看成能負上道德責任的公民,才是真正的公平對待動物(Marx & Tiefensee,2015, p.78)。

最後值得留意的是,倘若我們認為公民身分應擴展至動物身上,那麼按相同的原則,人工智能也許亦應享有公民身分(Marx & Tiefensee, 2015, p.87 )。在可見的將來,具備高等心智能力的人工智能終將出現,它們甚至可以比動物更足以成為政治與道德主體,理論上完全符合前述的公民資格。屆時我們又應否承認此等「機械公民」呢?假如將動物與機械人都納入公民領域,又是否人類社會所能承受呢?這些都是我們快將面對的現實處境。由此可見,反思動物公民的議題,不僅關乎動物的福祉,亦迫使我們重新審視人之為何物,與及社會應該如何組成,對人類未來的走向有深遠的意義。

( 歡迎讀者電郵給予意見: threematsuko@gmail.com)

參考資料:

Kymlicka, W and Sue Donaldson. (2011). Zoopolis-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ymlicka, W and Sue Donaldson.(2014). " Animals and the Frontiers of Citizenship " ,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34, No. 2, pp. 201–219. Marx, J & Christine Tiefensee. (2015)." Of Animals, Robots and Men " . Historical Social Research 40 , No.4, pp.70-91.

馴化動物

理應被視為人類社會共同生活與合作的一分子,從而有相應的權利。在政治哲學上會以「公民」(Citizenship)來描述這種社會成員的身分與權利。因此應該以公民理論來描述我們對馴化動物的義務。

野生動物

活躍於人類的居所之外, 有其既有的生活領域與領土內的自由。在政治哲學上習慣以「主權」(Sovereignty)這概念來闡述之。因此應該以主權理論來描述我們對野生動物的義務。

城際野生動

居於人類社群可是沒有被馴化的動物,比方說在城市中的老鼠、野豬、鴿子等,應被視為擁有居住權卻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合作的成員。在政治哲學上會以「居住者」(Denizenship)來描述這種身分。因此應該以居住權理論來說明我們對城際野生動物的義務。

簡言之,無視動物智能上的限制,強加道德責任於其身上,迫使其對自己的行動負責,其實是種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