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星期四

寵物店虐狗引憂慮 設立「動物警察」更主動出擊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www.hk01.com/01觀點/424210/寵物店虐狗引憂慮-設立-動物警察-更主動出擊
近日網上流傳多條影片,拍到大埔一間寵物美容院店職員大力拍打甚至腳踢狗隻,引起社會譁然,亦令一眾寵物主人擔憂。警方接獲報案後由特別專責小隊接手調查,上周六(18日)下午於元朗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美容院女負責人。虐待動物的事件一再發生,香港動物保護的現況,再一次引起社會關注。
大埔寵物店虐狗案,涉案28歲寵物店女負責人(粉紅色口罩者)被捕,帶署扣查。(陳浩然攝)
大埔寵物店虐狗案,涉案28歲寵物店女負責人(粉紅色口罩者)被捕,帶署扣查。(陳浩然攝)

動物警察不能虛有其名
前年4月,警方將專責處理虐待動物的刑事調查專隊,由13個警區擴展至覆蓋22個警區,每隊將有5至6人執勤。當時警方認為負責虐畜案件的警員均曾接受相關訓練,並不會因為稱號並非「動物警察」而不夠專業。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立法會議員有關「設立動物警察」的質詢時,亦僅表示會「投入資源」、「重視工作」、「加強警方訓練」,但拒絕向議員承諾設立「動物警察」。

然而,設立「動物警察」的目的不是將跟進動物案件的警察改稱,而是要將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的處理手法,提升至與其他罪案看齊的水平。過去涉及虐待動物的案件,大都歸類為「雜項」,往往排到較後的次序處理。虐待動物案件若廣受公眾關注,例如今次寵物店虐待影片在網上廣傳,案件處理效率明顯較高。但一般難獲公眾關注的流浪貓狗被虐事件,因為發生在偏僻位置,事件亦不為社會所知,令人憂慮案件處理效率欠佳,未能有效打擊虐畜事件。設立「動物警察」與否其實不關虛名,而是要更正視動物罪案。

參考各地例子,動物警察的權力應與一般警察相若。兩者應該具有同等的逮捕、調查、搜證,以及扣查違法者的權力。例如說,台灣新北市的動物保護警官有權主動偵查懷疑虐畜案件;澳洲昆士蘭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甚至有權強行進入懷疑涉及動物罪案的處所。

於上周六揭發的大埔寵物美容院事件,不幸中的大幸可謂是有影片流出,寵物的可憐遭遇才能讓公眾得知。若然香港能夠早日設立動物警察,不僅有片為證的案件能夠從速處理,對於懷疑個案,有關部門甚至亦能作主動巡查,對不良商戶防範未然。而且,對於「無憑無據」的流浪貓狗虐待事件,動物警察亦可對流浪貓狗的出沒熱點加緊巡邏,以讓無家可歸的流浪貓狗免於更大的苦難。
涉事大埔寵物美容店「御犬舍」。(陳浩然攝)
涉事大埔寵物美容店「御犬舍」。(陳浩然攝)

研究訂立《動物福利法》
虐待動物的案件接連出現,反映目前警方的被動態度,無法遏止虐待動物的案件出現。但除了執法編制上的升格,政府亦需認清問題所在,從法律本身,加緊捍衛動物權益。根據政府數字,2017年懷疑虐待動物的投訴個案共275宗,定罪人數只得18人,大部分被視為「滋擾」而非「殘酷對待」,反映相關標準不無檢討空間。

再者,目前香港保護動物權的法例零散,除《殘酷虐待動物法》之外,還有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貓狗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等。部分條例甚至多年未有更新,例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上次提高刑罰也已是14年前。香港政府應加緊修例步伐,並考慮不同動保團體意見。在整合現有動物福利法例之餘,亦透過加重刑罰,阻止曾經干犯動物罪案的人士禁止飼養,或者從事動物相關行業等。誠如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所言:「動物不懂人語,但會痛也有感受,我們實在不應讓同類事件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