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完善法例保護動物免受虐

 Wen Wei Po A13 文匯論壇 |1089 Character(s) |2024-07-17

文:沙田區議員 鄧肇峰 

近日,沙田發生了一宗令人髮指的虐貓事件。有居民目睹一名男子殘暴襲擊經常在好運中心出沒的網紅貓「毛毛」,及時挺身而出制止,疑人隨即慌張逃離現場。有街坊透露,涉事男子可能是慣犯,曾在區內虐殺多隻貓。警方隨即調查,迅速拘捕一名男子並控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案件由動物罪案警察專隊跟進。

事件不僅凸顯了流浪動物的困境,也暴露了社會仍存在動物受虐的問題。相關行為不僅挑戰法律,更是考驗社會道德底線,動物保護意識必須加強。

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主要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169A章)和《狂犬病條例》(第421章)構成。就「毛毛」遇襲事件為例,可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如以虐待動物罪名成功入罪,違者最高可被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3年。然而,這些條例在實際執行和保護動物權益方面存在顯著不足。

首先,以上法例的本質更多偏向於懲罰性措施,而非預防性或保護性規定。條例主要針對已經發生的虐待動物行為進行處罰,而非着眼於預防此類事件的出現。

其次,現行法律未能充分體現國際公認的動物福利「五大自由」標準。這「五大自由」包括「免於飢渴的自由」、「免於不適的自由」、「免於痛苦、傷害和疾病的自由」、「表達天性的自由」,以及「免於恐懼和精神痛苦的自由」。本港法例在確保動物享有以上權益方面仍有很大改進空間。

此外,現行法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常常面臨困難。例如在證明虐待行為時,執法人員在取證方面經常遇到困難,許多案件難以成功起訴。同時,對於一些非直接虐待但可能影響動物福利的行為,如不當飼養或疏於照顧,現行法律也缺乏明確規定和約束。香港動物權益法例需要進一步完善,不僅要加大對虐待動物行為的懲治力度,更要着眼於主動保護動物權益,提高整體社會的動物福利意識。

在2019年,當時的食物及衛生局和漁農自然護理署共同發布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建議,主要目標是加強對虐待動物行為的懲治,並提高整體的動物福利標準。要點包括:

一、起訴形式應根據案件嚴重程度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理,調整刑罰和審理方式,以加強阻嚇力和執法靈活性。

二、擴大「虐待動物」的定義,將故意或魯莽造成動物受苦納入虐待動物的定義中,包括身體和心理上的痛苦。

三、引入新概念和罪行,引入「Duty of Care」的概念和「未能履行謹慎責任」的新罪行,處理疏忽照顧動物的情況。

四、賦予執法人員更大的權力,包括進入處所搜查和檢取證據的權力。

五、法院可向被定罪者發出禁止飼養令,禁止在一定時期內管有或照顧任何動物

修訂建議至今已隔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要真正實現全面的動物福利保護,還需要政府以行動落實,並參照最近發生的案件進行適度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