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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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嘉茵,兩項「畜養動物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及三項「無牌畜養一隻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罪成,在2023年4月2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
案情指,2022年6月22日,被告於八鄉所租用的單位發出強烈臭味,鄰居報警求助,警察及消防及後到達無人應門,進入單位後發現現場衛生環境惡劣,糞便處處,而單位內有五隻狗及四隻貓。所有動物其後分別由漁農署及愛護動物協會帶走,警方通緝涉虐待動物的被告。
同年11月10日,警察在一次查牌行動中發現被告,翌日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承認為涉案動物的主人,其中兩狗購自寵物店,及後生下三隻小狗,貓隻則由朋友送贈,全部動物由被告及男友共同照顧。2021年11月,被告與男友分手,情緒低落,5月搬離案發單位,動物由被告一人照顧,每星期約到訪兩至三次。
漁農署報告指其中三隻狗沒有注入晶片。愛護動物協會報告則指全部貓隻身上都沾有糞便,其中三隻貓體重過輕,有疏忽照顧跡象,長時間挨餓,耳朵發現蟎虫。 報告亦指如繼續下去,擔心貓隻出現健康問題, 其中一隻的情況特別讓人關注。
控辯雙方對案情均無爭議,被告承認控罪。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中四學歷,現於一酒吧任職調酒師,月入一萬八千元,與姐姐及姐夫同住。被告與男友在2013年結識,翌年開始同居,20119年起租用案發單位,案發時被告無業,每月照顧動物費用及租金約為三萬元。被告與男友分手後情緒大受打擊,加上失去經濟支柱,已無力承擔照顧責任。
裁判官聞言插口提問被告為何不向外尋求協助? 辯方律師回應被告當時是仇城自困,「收埋了自己」。裁判官亦質疑打掃不用花費太多,從照片可見現場環境十分惡劣,非一朝一夕的事。辯方律師指被告視寵物如家人,後悔自己所作所為,對五狗四貓無因事件死去或承受嚴重後果感欣慰。承認當時有尋求協助但未夠努力亦不夠徹底,現在無力收養動物故無重犯機會,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或罰款。
裁判官斥責被告年紀不小,已有一定社會經驗,要處理的是九條生命,分手不是合理理由,行為不負責任。考慮到被告是初犯加上坦白認罪,兩項「畜養動物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及三項「無牌畜養一隻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罪各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另就三項「無牌畜養一隻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罪判罰款$800,合共$2400。
#TMCC2378_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