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星期一

立法會十八題:處理檢獲的走私進口動物

Hong Kong Government News (Chinese) 新聞公報 |1020 Character(s) |2022-07-13

立法會十八題:處理檢獲的走私進口動物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良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海關及水警於今年五月十八日進行的一項聯合反走私行動中,檢獲159隻走私動物。有市民反映,執法機關不時檢獲走私動物,但公眾無法得知政府會如何處理該等動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執法機關共偵破多少宗走私動物案件;有多少名被捕人士被判罪成,以及定罪率為何;及

(二)公眾現時有否途徑知悉在反走私行動中檢獲動物的安置及處理情況(包括具體流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後,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期間,根據香港海關和香港警務處的記錄,涉及動物的走私案件有四宗,共拘捕16人。案件經調查後,七人被控告包括與《入境條例》(第115章)、《進出口條例》(第60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相關的罪行。該七人當中,五人被定罪、一人的案件仍在審理中,以及一人獲判無罪。

此外,在《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條例》(第421章)下,一般而言,任何人士進口或經香港轉口動物或禽鳥必須事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出的特別許可證及/或持有出口地區或國家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並須符合許可證上訂明的條款。另外,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除法例另有訂明的情況外,如有關進口或再出口動物屬列明物種的活生動物,亦須事先獲得漁護署發出的許可證。任何人士違反以上規定,即屬違法。

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期間,漁護署向未有相關許可證或健康證明書情況下非法進口活生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禽鳥及寵物爬蟲動物等)的人士共提出115宗檢控,當中112宗被定罪、一宗仍在審理中,以及兩宗獲判無罪。

(二)在跟進案件調查的過程中,涉案證物(包括動物)的處理須根據執法部門的指示作安排。一般而言,漁護署或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等動物福利機構會獲執法部門授權,於案件調查期間代為照顧案件涉及的動物。為免影響調查工作,相關動物的安置情況等詳情於調查期間不便公開。待案件完結後,執法部門會授權漁護署為相關動物的安置作出安排。在現行機制下,漁護署會透過伙伴動物福利機構為動物安排領養。如有需要,公眾可向漁護署了解個別動物的領養途徑。

20227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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