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Daily News A06 港聞 |673 Character(s) |2025-05-29
【本報訊】在本港駕駛,司機撞倒動物須停車及報案。政府於2021年11月修例,就指明動物加入貓和狗,惟不包括猴子及野豬。當局回覆議員陳克勤在立法會書面質詢時指,執法部門在過去5年接獲933宗車輛撞倒指明動物的報告,當中有16%駕駛者涉及撞倒動物後不顧而去,惟部門並無備存相關檢控數字。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現時指明動物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和狗。條例亦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指明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然而,執法部門數字顯示,過去5年接獲933宗車輛撞倒指明動物的報告,當中有147宗(16%)涉及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近年相關數字有上升勢趨,由修例後首年(2022年)的144宗,上升至2023年的319宗,而去年有314宗,今年截至4月底亦已有121宗。
議員質疑法例欠阻嚇力
議員陳克勤關注,現時法例對車輛撞倒動物意外的阻嚇力不足,當局會否引入定額罰款或納入扣分制。當局回覆指,如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第三級罰款(1萬元)和監禁12個月;而沒有根據條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或報案,則可處第四級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當局指司機是否遵從《條例》須進一步調查,因此以傳票檢控較合適。至於扣分制,考慮到現時的罰則有一定阻嚇力,現階段無意將上述罪行納入扣分制,但會按需要適時檢視。
至於會否納入其他野生動物,當局指不少持份者在2021年修例進行的公眾諮詢中,提出若將猴子和野豬列作指明動物,駕駛人士或會因急停車而引致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政府會在保障動物福利和道路使用者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並會適時檢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