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保護寵物法律簡介 / 蕭鎮邦

《星島日報》,2013/1/7

近來虐待寵物事件時有發生,這種行為會帶來刑事責任眾所周知,香港法律有甚麼實際規定?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69章),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對待,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對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任何寵物的籠的大小,須足以容許其內的每頭寵物朝各個方向自由活動。所有被關禁的動物均須獲提供足夠遮蓋,以免受日曬或雨淋。載有動物的籃、簍及籠須保持清潔並有適當通風,所有動物均須經常獲供應充足的潔淨清水。所有禁閉動物的處所,均須保持清潔並有適當照明、通風、排水及良好維修。

法律更賦予若干人士特定的權力。任何高級獸醫官、獲授權的漁農自然護理人員、衛生主任、衛生督察或警務人員,如有理由懷疑在任何建築物內,有人正在或已經作出上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或違反上述規例的要求,均可進入並搜查該等建築物。任何上述人員或督察,可將任何他懷疑與在上述所犯罪行有關的動物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截停,並予檢驗。

蕭鎮邦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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