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

【法庭消息】男子在受羈押期間無安排人手照顧狗隻 獲判緩刑

September 18, 2021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www.facebook.com/streetcatfoto/photos/a.195929843810272/4178583805544836/

男子池星江早前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9月16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4星期,緩刑18個月。

案情指被告為元朗大樹下西路天麗花園地下一單位的住客,養有兩狗。2020年11月被告因偷竊被捕,12月2日被定罪判監,在被捕羈押期間未有作出安排以照顧家中兩隻狗,導至當中一隻死亡,另一隻身體虛弱。

SPCA 接到投訴鄰居後到上址調查,於2020年12月19日在警察協助下進入單位,當時現場衛生情況惡劣,滿地排泄物,無食水無食物。SPCA 督察於屋內發現兩隻狗,其中一隻蘇格蘭爹利犬已死去,柯基犬虛弱,被帶返 SPCA 照顧。獸醫檢查後發現柯基犬毛髮脫落、背部有傷痕、皮下脂肪大量被分解、肌肉流失、身上有蛆蟲、指甲過長、全身充滿尿味且在接受檢查期間大量喝水,屬長期受忽略所致。至於死去的蘇格蘭爹利犬,在初步檢查後無法斷定死因。

被告求情時指,該單位由前女友父親承租,他因在囚無法交租下,以為前女友會到上址追租自會發現兩狗無人照顧。

裁判官王詩麗於判詞指出,這宗案件有違人性,傷害動物身心,社會不能容忍,要有阻嚇性的刑罰。考慮案例時,這類案件沒有判刑指引,不像毒品案有很多例子可參考。每宗殘害對待動物案的手段、被害動物的數量、動物的種類及被告的背景都不同,法庭亦有考慮此類案件的加刑因素。
今次案件,柯基犬整整一個月無被照顧,被發現時肌肉、脂肪流失、有異味而且衛生情況很差,以六星期監禁為量刑為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沒有使用武器和暴力、精神健康有障礙沒有判斷力分對錯、沒有預謀犯罪亦曾向懲教求助尋找前女友代其照顧兩狗,判入獄4星期,緩刑18個月。

控方認為被告有再犯風險,故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申請把柯基犬交由 SPCA 處理。被告則希望取回柯基犬,指自己對柯基犬有感情,無打過狗,在失去狗後不開心亦為此而哭,承諾接回後會好好對待,建議法庭亦可考慮將狗交予前女友。最終裁判官頌令該柯基犬交 SPCA 照顧。

============ 個人觀點 =============

案件嘅陳述已講完,以下係小編自己觀察或一啲延伸。

呢單案判入面裁判官運用酌情權判緩刑,但酌情權係好個別嘅考慮。

睇返其他案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餓死一隻動物或令佢健康嚴重受損,監禁大概係基本盤。涉單數動物,監禁六星期可能係一個參考位,如認罪有機會減1/3刑期,複數的話監禁期有所增加。

2012年,九龍城,女子陳安宜餓死一隻哥基犬,認罪,監禁四星期。(已就認罪減刑,KCCC 2420/2012)

2013年,天水圍新生村,女子孫詩詠餓死一隻貓,認罪,監禁四星期。(未知有否就認罪減刑,TMCC 602/13)

2014年,旺角,女子關浩婷餓死一隻12歲大北京狗,認罪,監禁四星期。(未知有否就認罪減刑,KCCC 878/2014)

2017年,逢吉鄉,廚師盧廣源餓死八隻狗(另六隻餓至虛弱),認罪,監禁一年。(未知有否就認罪減刑,TMCC 3176/2017)

2018年,棠路南坑村,老翁陳勝昌餓死十隻狗,認罪,監禁一年及罰款 4,000元。(未知有否就認罪減刑,TMCC3228/17)

2018年,大埔南華莆,男子何耀忠餓死四隻貴婦狗及一隻天竺鼠,認罪,監禁八個月及罰款 2,000元。(未知有否就認罪減刑,FLCC5454/2017)

2019年,浪舍事件,男子鄭力誠餓死三十六隻貓狗,另外超過六十隻貓狗營養不良,認罪,罰監10個月。( 因認罪已減5個月刑期,官稱此案為「有史以來最殘酷和最嚴重的動物虐待案件」)

以小編有限經驗同知識去理解,係法律邏輯入面,判一個人監禁本身己係好嚴重嘅一件事。所以係多宗虐待動物案中,裁判官都因案情嚴重而決定監禁,嘗試向公眾指出虐待動物後果嚴重。不過,又可以咁講,單由判罰嘅種類去睇,監禁係最嚴厲刑罰,己無其他更嚴厲嘅方式,極其量只有用刑期長短去進一步反映嚴重性。

去到 2019年,律政司就馮志凱案提出量刑覆核後,上訴庭曾頒下一堆加刑因素。至今就算單虐待動物幾嚴重都好,都從未判過最高三年監禁。原因可能係呢啲案件都未有涉及加刑因素,量刑要預留空間俾更嚴重嘅情況,如預謀犯案、採用極端武力、以網絡公開過程及重複犯案等等。

簡單講,係現有框架下,只要未觸及加刑因素,即使再嚴重都唔會判最重或接近最重刑罰。目前判監最高記錄可能係浪舍事件,量刑起點為15個月。(順天案否認控罪下被判16個月原本係最高記錄,被告上訴後減至判監一年)。

如果咁睇,既要參考案例去保持判決一致性又要預留餘度,而家裁判官可以用嘅空間已無幾多,但判決屢屢未達公眾期望,又或未能有效發揮法律嘅阻嚇力,修例加重刑罰就更顯得迫切。不過,單純加重刑罰係唔係就可以彰顯公義或提升阻嚇力? 或可由其他案件睇到當中端倪,呢個我地日後再去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