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

《道路交通條例》修訂在4月28日完成三讀,5月7日刊憲,將於11月7日生效。

May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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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例要求司機須在撞到動物後停車報警,而條例中的動物只限於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在古代,上述七種動物均屬經濟動物,立法原意是保障市民財產。今天,修例後貓和狗將被新增為法例定義中的動物,看似有所進步,開始從保障動物角度出發。實情是......

政府提出修訂時如是說:「近年,市民飼養的貓隻和狗隻數目不斷上升,牠們因走失而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也隨之增加,而牠們遭車輛撞倒受傷或死亡的意外亦不時發生 ......」。說白了,修例原意只針對有養主的貓狗,所謂的保障不是出於動物角度,依舊是一條保障物主的法例,當中的貓和狗仍然被視作財產,形同死物。而野豬、猴子或其他野生動物都是動物,在法例中卻被卻被定義成為非動物。
另一邊,每有動物被撞新聞出現,均會見網民將事件與撞及路人的意外比較,有時要求的懲處甚至比撞及路人更高。市民要求的背後,是提升動物在法律中的地位,認為動物的生命價值與人無異。

修例聲音來自民間,2018年政府終提出於修例,諮詢時如是說:「野生動物並不屬於任何人士管有,因此將野生動物納入該《條例》與立法原意不符,儘管如此,政府對於有關建議持開放態度,會参考諮詢收集得來的意見後,才作最後的法例修訂建議。」即管認為小編天真,以為政府真的會聽民意,願意把更多動物納入法例定義。小編認為政府不會於正式文件中胡亂作出陳述,這可能是個試探,就看公眾如何回應。
那麼最終市民如何回應呢?若果可以把野豬和猴子甚至更多野生物種納入條例定義,狹義上是保障了更多動物,廣義上其實就是把這些動物的法律地位提升,一小步一小步的前進。

可惜,諮詢只收到約五百個回應,只有少數人建議把所有動物和所有野生動物納入條例定義。盡管當中「不少」人建議把野豬和猴子納入條例定義,但500份回應足夠推動修訂嗎? 而且,500個回應中必然不是全部支持。

政府最後否決全部涉及野生動物的建議,維持只將貓和狗新增到法例定義中。我們不但沒有幫到其他動物,更是親手放過了一個提升動物地位的機會。公眾早已提出香港要訂立動保法,而動保法不會是突然爆現,不會一步到位,必然是一點點累積起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即將修訂,我們打算再次讓機會流走嗎?
順道一提, 11月7日修訂生效之後,在路上撞到貓、狗、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在可能情況下司機必須停車報警,或向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個人資料,不能即時停車的話仍須在 24小時內報警)。

不停車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未及時提供個人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日後駕駛者要更加留意路上動物的動態,但遇上意外不必太過擔心,非蓄意攘成傷害不構成刑事責任,修訂其中一個作用只是希望遇事動物可避過二次傷害和盡快得到幫助。

另外,二讀討論中,有議員擔心條例修訂或會引致針對狗的惡意舉報,在特定地點以投訴及捕捉來減低駕駛者撞及狗的機會。可能性是存在,但目前難以預計會有多嚴重,既然法例已過,請大家關注這點。

諮詢文件
https://www.gov.hk/.../consultation/docs/2018/Cap374.pdf

修例草案(附諮詢結果撮要)
https://www.legco.gov.hk/.../bills/brief/b202102193_brf.pdf

最終通過的修訂
https://www.gld.gov.hk/egaz.../pdf/20212518/cs12021251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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