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

【法庭消息】律政司僅持環境證供 女租客脫三項殘酷對待動物罪

Septembe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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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女子馮曖琳 (FUNG Oi Lan,Iris) 被控在 2020年9月14日至17日期間,於旺角水渠道 32A一個唐樓單位殘酷對待動物,疏於對三隻狗提供食物及清水至其承受不必要痛苦,昨日(21日)在西九龍裁判處被裁定全部三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控方第一證人,即該單位業主,是透過地產公司處理租務,從來沒見過被告。而控方第二證人,即居於事發單位對面的住客,日常沒有留意事發單位是否有人居住或有沒有人出入。2020年9月17日警察、消防及 SPCA 破門內進後,單位內並沒有人。即使被告與辯方證人,即被告的丈夫謝志豪(譯音)之陳述均有可疑之處,控方未有提出質疑而且接受部份辯方陳述。控方僅以被告租用人的身份認定被告有最大嫌疑,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干犯控罪,判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綜合案情及證人口供,被告與丈夫在 2020年3月起租用旺角水渠道 32A一個唐樓單位,四月起沒有交租,業主 7月30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於 9月11日聯同執達吏到上址,聽到單位內有電視及狗吠聲,拍門無人回應,續將收樓令貼在大門上離開。9月14日,業主收到上址對面門戶的住客來電,指上址有狗吠及傳出臭味,要求業主處理。9月17日,業主再次到達上址,發現臭味濃烈,狗吠不停,約在下午四時報警求助。

SPCA督察約在晚上十時到達,在警察及消防協助下進入單位,發現地面滿佈糞便,分別在客廳及廚房外發現兩隻瑪連萊,隨後進入的警員在一間緊閉的房間內發現一隻洛威拿。SPCA督察稱,現場有多個空的器皿,沒有食物及食水,在另一間緊閉的房間內發現一包已開封的狗糧,SPCA 督察稍後將三隻狗帶返 SPCA 灣仔中心。負責為三隻狗檢查的 SPCA 獸醫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時稱,三隻狗的肋骨及盆骨凸現,體型消瘦,以美國動物醫院協會五分量表作評估,只達五分中之一分,而二點五至三分是最低可接受之分數。

另外,三隻狗均指甲過長,毛髮污穢,其中一隻瑪連萊受心絲蟲及寄生蟲感染,另一隻瑪連萊的皮膚有菌類感染。而洛威拿更出現缺水情況、白血球過低、有心絲蟲感染、耳朵不正常而且行動緩慢,表現比兩隻瑪連萊更為虛弱,而當中兩隻狗的狂犬病預防針亦已過期。專家證人指現場無食物食水,衛生情況惡劣,狗失缺護理,狗主亦無採取預防疾病的措施,並未達到一個負責任主人的合理期望。

被告作供時稱因繼父身體不適,她在8月16日離開上址前往娘家協助母親照顧繼父及兩名兒童,五人於 9月13日前往大嶼山拜神後留宿當地,15日前往長洲並逗留至18日離開。9月18日返家時,發現大門被破開,丈夫依據字條致電業主,業主吩咐他聯絡警察。其後被告與警察相約9月23日在警署見面,被告赴約並在當日被拘捕。被告指自己沒養狗,8月16離開租用的單位時,單位內沒有狗,亦從未見過案中三狗。

與被告同往的丈夫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指 8月16日太太前往娘家後,單位由他一人居住。18日凌晨,被告丈夫於離家不遠的一個公園發現一隻狗藏身椅下,於是提供食物,該狗其後跟隨他回家。19日晚上,被告丈夫帶同該狗前往大角咀通州街一個公園,期間發現兩隻消瘦的狗狗在垃圾堆覓食,靠近之後,三狗打成一片,隨即決定多收養兩隻狗。

8月21日,被告丈夫因「身處賭博場所」及違反限聚令被捕,被關押至9月17日。被告丈夫指曾分別致電及透過福利官要求朋友劉家曜代其照顧三狗及家中金魚,得到福利官回覆劉答應其要求。由於已有朋友代為照顧及不欲被告負擔百上加斤,故被告兩度探監均未向其道出已收養三狗。被告丈夫於17日被釋放後未有即時返回水渠道往所,而是前往長洲會合家人,並於同日告知被告已收養三狗。

控方申請將狗交由 SPCA 處理,適當時候安排領養,獲裁判官接納。辯方律師不表反對,稱日後被告丈夫到 SPCA 申請領養時,自當要遵守 SPCA 規則,不必擔心。裁判官隨即回應早前已在判詞指出被告不適合飼養該三隻狗。

* 插曲

裁判官在判決日甫開庭就公佈一個消息,指控方第一證人去信法庭,描述到在首日聆訊作供後的一些遭遇。裁判官稱該信件不會影響裁決,著令控方跟進,控方回應將轉交執法部門處理。

=============== 個人觀察與感想===============

太多細節寫唔晒。其實 48 小時內,係街上執到兩隻瑪連萊同一隻洛威拿嘅機會係.......? 而瑪連萊同洛威拿唔係小動物,係大動物,一方面話有考慮過所有情況先收養,另一邊話驚太太體型細照顧唔到三隻狗,好有矛盾喎。

唔係滴水不漏但編劇係有做功課,永遠早一步封晒主控位,不過都要矛夠鈍先顯得出盾嘅強。當見到一個主控同裁判官講只有環境證供,都知道不妙。再俾個官質多嘢,直情話無證據 ....... 究竟我聽咗啲咩?

向好嗰方面諗,明知輸都要告,放生被告但逼到被告丈夫係庭上承認犯罪去自圓其說,係唔係一個計算? 女租客被捕後保持緘默無供自己丈夫出去,租客呢個位可能係無選擇中嘅選擇。但律政司當初唔會知被告丈夫會自己攬上身掛,真係睇唔清猜唔透。

點都好,下一步,被告丈夫係法庭上承認疏忽照顧,係重要嘅新證據出現下,警察會唔會重新調查,之後起訴? 不過辯方個劇情都係將責任由一個人推向另一個人度,女租客推俾丈夫,丈夫再推俾朋友 ...... 希望到時唔會出現第四第五第六個未出場嘅責任人,不斷重複呢場鬧劇。

另外,呢單案都算打咗唔少人一巴,豪景案中支持告咗先算嘅,認為靠環境證供就可以定到罪嘅,裁判官俾咗一個參考你。係某啲位同豪景案幾乎係一樣,只確定到租用人呢個身份,警察爆門時無人係單位內,被捕者同受害動物關係被刻意隱藏割斷。如硬係要告,結果應該都會同呢單一樣,被告大搖大擺行返出嚟。

呢個係動物虐待案一個特點,受害動物無法提供證詞係一個好大嘅困難位,就算有動物警察都幫唔到幾多,要搵傳心師先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