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星期三

分階段修例保障動物權益

 Ming Pao Daily News B11 觀點 |1206 Character(s) |2026-04-30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發布對漁護署就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發現在5 年間接到的1633宗涉嫌殘虐動物舉報中,僅就6 宗提出檢控,反映香港在保護動物上仍存在執法權力不足、罰則欠阻嚇力等問題。

雖然政府早於2019 年已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條例》),惟至今仍停留於諮詢和研究階段。近年社會對加強保障動物權益,已形成廣泛共識。雖然部分修訂條文依然存在差異,但透過分階段修訂,優先落實爭議較小的條文,必然有助加快維護動物權益的步伐。

分階段修訂《條例》的思路,相對符合實際需要和市民期望。無論是提高罪行罰則、擴大漁護署執法權限、禁止危害動物的手術,抑或規管投放毒藥及非法使用捕獸器,這些建議大多屬於社會公認的動物福利底線,相信絕大部分市民都會支持。

以「受限程序」為例,政府建議禁止非註冊獸醫為動物做斷尾、剪耳、切除聲帶、去爪等手術,除非獲註冊獸醫認可。這些手術的用意,純粹為滿足人類審美,卻會對動物造成長期生理與心理創傷。這個修訂建議值得肯定,在亞洲地區甚至可謂先行者。當局亦建議引入「取消資格令」,授權法院永久禁止虐待動物者再飼養或買賣動物,切斷施虐者與動物的接觸,是優化動物保護法律的重要一步。

執法者缺責任意識 內部監察機制如虛設

要保護動物權益,除了有法可依,另一關鍵是提高執法成效。申訴署報告發現,漁護署現行的個案監察機制有不少系統問題:上級人員在面對欠妥善個案時,輕易同意結案,例如職員一次上門沒有接觸到狗,便稱無發現殘酷對待動物的迹象;向涉事單位留下3次通知書後,在未收到住戶回覆和接觸涉事動物下,便已停止跟進;狗主主動承認未申領狗牌照,在沒有後續跟進下便已結案。

這些案例說明,香港在保護動物上經常為人詬病,背後原因不僅在於執法限制,還有執法人員缺乏責任意識,而且內部監察機制形同虛設。政府必須建立嚴謹的個案審核制度,確保每宗舉報都得到負責任的跟進與核查。

捕獸器亦是一個被長期忽視的隱患。愛護動物協會於2021至2025年間,共處理72宗因非法設置捕獸器導致動物受困或受傷個案。更令人擔憂的是,近日有救助團體接到求助,指有退休人士長期設置捕獸器,獵捕動物食用,求助者卻因畏懼風險而拒絕提供詳細位置。究竟是求助人無向漁護署舉報,抑或部門接到投訴後未有跟進,至今無明確答案,但現行法例下,即使因非法設置捕獸器被定罪,最高罰款僅5萬元,阻嚇力實在有限。申訴署報告建議對此引入即時監禁等刑罰,政府應認真考慮,採納修訂建議。

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工作,必須循立法和執法雙管齊下。當局應盡快開展分階段修訂《條例》的工作,優先落實社會共識普遍較高的措施,並盡快完善跨部門協作機制,嚴格監督前線人員跟進個案的流程和執法情况,杜絕草率結案。

動物無法為自身權益發聲,惟理應受到尊重和妥善保護。香港作為國際都市,不應讓「保護動物」流於口號。

作者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