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星期日

看得見的牛牛 / 陳智傑

《明報》,2013/6/8

大嶼山塘福村有8 頭流浪牛被車輛撞死:有的橫屍街上、有的重傷流淚再被人道毀滅;其他牛家族成員不願離開。牛屍遍地的畫面,再加上危險駕駛、蓄意謀殺般的新聞故事,激起了全城的義憤,勢要揪出「兇手」,繩之於法。

不過要「繩之於法」,則要看看「法」為何物。首先,即使牛隻是被車輛撞死,但翻查有關駕駛的法例,大家便可看見所謂的「危險」是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請看真一點,是對任何人或財物,不包括動物。除非涉事牛隻有「主人」,則於法律上可能被界定為「財物」;否則的話,很難想像不小心駕駛和危險駕駛等罪名能用於任何當事人身上。

香港還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列明「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最高也可處罰20 萬元及監禁3年。當然,要舉證牛隻是否被「殘酷地」「惡待」,仍有賴警方的進一步調查。法律上的觀點爭論,要留待司法程序處理。今次牛隻事件惹來全城關注、大叫繩之於法的主因,在於讓人心酸的新聞畫面(受傷牛隻流淚、義工熱心幫忙)和「故事」情節,使躺在地上的牛隻,再不是一頭頭的「牲口」,而是彷彿成了一個個的「受害人」。

在大家對8 頭流浪牛深感悲哀之時,有些難聽的說話,還是值得想一想。每當爆發瘋牛症、豬流感、禽流感等危及人類健康的疫情,新聞亦不乏動物被屠宰的畫面;但基於以人類健康為上的考慮,我們未必會對那些「牲口」動之以情。再多想一層:一些較常被視為「寵物」的動物(狗、、部分種類的兔、鼠或其他動物),較易贏取人類的同理心,是故往往於人類常識中被列入受保護之列。而一些被視為「有害」的動物(坑渠老鼠、闖入屋苑範圍的野豬、於公園水池被「放生」的「福鱷」),則大概要去之而後快。

以人類的利益和生活習慣為依歸當然,要把動物權益提升至人權般,然後再推廣到所有物種,幾近強人所難——包括我在內等並非茹素的人,大抵都有「原罪」了。於是,社會便漸漸約定俗成地以人類的利益和生活習慣為依歸,把不同動物分類為親近我們的「寵物」、危險的「有害動物」或無關宏旨的動物(包括食用動物),然後加以管理。人類對寵物的保障和關注自然最大;無關宏旨的動物則要視乎有沒有異常的新聞事件(例如極不「人道」的對待),才會得到我們的關心;而那些被視為威脅人類健康和安全的「有害動物」,則很難說人道或不人道了。

我絕無意淡化或合理化是次流浪牛被撞死的事件;但當大家看到8 頭不幸的牛牛時,除希望牠們「沉冤得雪」外,此事亦是一個機會,讓社會深入討論人與動物之間的倫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