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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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報道,內地出現一個以「炸群」、起底貓義工為樂的虐貓群組,經貓義工長期追蹤調查,該虐貓群組核心成員、主導組織運作的「軍師」,是現就讀九龍一所官立中學的李姓學生,2月26日他從內地返港時被公安抓獲,判決行政拘留但並未執行,僅批評教育。事件獲得內地和香港網民的高度關注。
香港警方今日(3日)表示,接獲報案指在網上社交媒體留意到一則帖文,懷疑有人發布涉及對貓隻進行殘酷對待的片段和相片。警方在深入調查後今日在深水埗富昌邨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一名14歲本地男童,被捕男童現已經獲准保釋。
目前尚未確定警方是否掌握到該名學生的虐貓證據。據《香港01》從內地貓義工處了解,李姓學生所在虐貓群組傳播大量用各種酷刑虐殺貓的影片和圖片,甚至性侵貓,但並未有李姓學生本人直接參與虐貓的證據。貓義工「芝麻」曾透露,李姓學生知道在香港虐待動物犯法,因此非常小心,「也沒有承認過自己有虐殺貓」。
《香港01》採訪香港何仕景大律師,他指出,殘酷對待動物或任何與虐待動物相關的罪行,並不屬於《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中所適用的罪行。同時,若本案的虐待行為在內地發生,受害動物亦身處內地,香港警方很難單憑此立案調查。
然而,若有證據證明涉案人在香港境內從事與事件相關的活動,例如發布影片、在群組內參與討論或作出指示等,由於這些行為本身發生在香港,是否構成法律責任,關鍵在於證據能否證明其行為與虐待事件之間的關聯性,以及法庭如何解釋相關法律。
另外,該生被指教唆他人虐貓,但殘酷對待動物並非《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罪行,因此,《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教唆他人犯罪」很大機會無法適用於本案。
14歲港中學生內地虐貓群任「軍師」教唆炸群起底 遭公安行政處罰
起底內地貓義工私隱公署有權調查
對於該學生涉嫌「起底」及非法披露內地居民的個人資料,何仕景指出,在刑事調查權方面,私隱專員公署有機會具備管轄權。
他提到,只要證明該生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意圖導致指明傷害(如網絡欺凌、騷擾)而披露其個人資料,且給當事人或其親友帶來傷害,即可能觸犯《私隱條例》,一經定罪,最高5年監禁及罰款100萬港元。
(01製圖)然而,由於受害者並非香港居民,且披露發生時並非身處香港,公署或無法就這些披露行為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至於在刑事調查方面,若能證明涉案學生身處香港且行為發生在香港,公署有權對其展開調查。
未成年難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再犯可行政拘留
內地法律方面,觀韜律師事務所黃福龍律師向《香港01》表示,雖然內地目前對虐貓行為暫無專門立法,但會通過現有法律體系進行規制,常用法律包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法典》,分別對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此外,雖然內地《刑法》同樣未明確將「教唆虐待動物」單獨列為犯罪罪名,但李姓學生網絡散布恐怖虐貓圖片、起底貓義工這些行為,「如果是情節惡劣且破壞社會秩序的,將以《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黃福龍提到,李姓學生網絡散布恐怖虐貓圖片、起底貓義工這些行為,「如果是情節惡劣且破壞社會秩序的,將以《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若造成被害人的嚴重後果,則可能還會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此外,起底貓義工個人信息的行為,「通過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另外,若該未成年人指導他人偽裝精神疾病脫罪,根據內地《刑法》,可能認定為指示他人作偽證,構成妨害作證罪,也可能認定為偽造證據,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不過,黃福龍指出,根據內地《刑法》規定,若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但不滿16週歲,則僅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重傷或死亡等八類重罪負刑事責任。因此上述行為雖然惡劣,但未成年人一般不對這些罪名承擔刑事責任,只能以《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李姓學生的行政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黃福龍指出,該未成年人在網絡發佈大量血腥動物虐待信息,針對義工群組的「炸群」行為,已經擾亂了公共網絡空間的正常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處五日行政拘留作為處罰。
同時,對義工進行私人信息「開盒」、公開辱罵義工,已經侵權他人隱私和構成公然侮辱他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也是可以處五日行政拘留作為處罰。
此前台山市公安局已經抓獲李姓學生判行政拘留五日但並未執行,黃福龍表示,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若該學生在一年內再犯,或者再犯時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將被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校方至今未有相關回應
《香港01》曾多次去信和致電李姓學生就讀學校,至今未收到回應。教育局此前曾向《香港01》表示,已即時向學校了解情況,並知悉學校正按校本訓輔機制嚴肅跟進,亦會加強建立學生的正確價值觀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