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 Pao Daily News B08 觀點 |2534 Character(s) |2026-07-28
近日,廣東揭陽市發生的流浪狗「旺旺」及其幼犬遭殘酷虐殺事件,在網絡引起了極大輿論。不少人看過有關短片或報道後久久未能釋懷,筆者亦然。事件掀起的輿論,遠非單純的情緒宣泄,而是深刻地反映出當代社會在保護動物意識上的轉變。當一個地方發生的悲劇,能夠牽動千萬人情緒時,我們必須意識到:內地社會甚至是人類社會對於「道德共同體(moral community)」的邊界定義,正經歷着深刻演變。
人類「道德共同體」 包括動物嗎?
在倫理學發展過程中,「道德共同體」的範圍從來不是固定。古代社會道德關懷及至的範圍,往往僅限於部落、種族或男性公民。隨着文明演進,「人權」概念擴展至所有人類。於過去半個世紀,哲學界開始嚴肅探討:非人類動物(nonhuman animals)是否也應被納入道德關懷範疇?
哲學家辛格( Peter Singer )在《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 )中提出,判斷一個存在者應否得到道德考量的標準,在於其是否具備「感受痛苦的能力(sentience)」。對辛格而言,動物是否有「權利」並非重點,重點是動物能夠感覺到痛苦。既然痛苦對動物而言也是實質的負面體驗,人類在做決策時,就必須將動物的痛苦與人類痛苦「平等地納入計算」。換言之,辛格是透過「利益權衡」來批判虐待——因動物承受的巨大痛苦,絕不可能被人類得到的微小「快樂」所抵消。
哲學家里根(Tom Regan)在《動物權利研究》(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中提出的觀點,則更進一步。他的觀點並非關乎這種「能否令大眾快樂」的利益權衡,而是強調:即使虐待動物能夠為大眾帶來再多「娛樂」或「好處」,都絕不能成為傷害生命的理由。因某些動物具有自我意識與情感體驗,是「生命的主體(subject-of-alife)」,因而擁有不可剝奪的內在價值。人類有義務尊重這種價值,不能因「為了大眾的好處」就剝奪牠們的權益。
伴侶動物的特殊地位
在哲學討論中,貓狗之所以佔據特殊的道德地位,源於牠們與人類共同經歷了漫長歲月的「協同進化」。牠們不再是單純的野生生物,而是深度嵌入人類社會結構的「伴侶動物(companion animals)」——貓狗能夠感知人類情緒、提供心理支持,甚至承擔導盲犬、搜救犬等社會服務;於教育層面,牠們亦是生命教育的最直觀媒介,引導下一代學會尊重生命。憑藉這種深厚的情感連結與社會功能,貓狗在事實上已被人類接納為「道德共同體」核心成員。
正因貓狗與人類的心理距離最近,最易激發同理與共鳴,殘害貓狗的事件總能引發強烈公憤。這亦解釋了為何「旺旺」事件能夠超越地域限制,在香港引發深刻迴響。事實上,這種道德邊界仍在持續擴展:從貓狗延伸至兔子、倉鼠等小型家寵,乃至香港常見的野豬與流浪牛。愈來愈多人已開始關注這些物種的生存空間,將其納入道德關懷範疇。
然而,觀念的轉變從非一蹴而就。儘管社會風氣漸開,部分人依然保留着傳統偏見,習慣將動物視為無情感的「畜生」。香港雖早已立法嚴禁食用貓狗,公然虐待動物的情形也屬罕見,惟日常生活中(例如在交通工具上)仇視或排斥導盲犬等事件,仍偶有發生。這反映出大眾在理解「伴侶生命」與落實共融觀念上,依然存在需要彌合的鴻溝。
又例如,近來本地寵物食肆的開放,是一個鼓勵人寵共融的良好政策;但喜歡與不喜歡狗的人,在空間共享上依然存在着隱性摩擦。這正好說明:道德共同體的邊界拓展,絕不單是「禁止虐待」這條法律底線,更關乎日常生活當中「如何共存」的公共倫理。對養寵者而言,將伴侶動物帶入公共領域,意味着必須承擔更高公民責任(例如約束行為、保持衛生);對不習慣動物的市民而言,社會亦應尊重其安寧及不被打擾的權利。唯有這樣,才能夠使「道德共同體」從一個抽象的哲學概念,轉化為深植於社會且被大多數人接納的文化。
韓國禁食狗肉的轉折
談及保護伴侶動物,韓國近年的立法,是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案例。過去,韓國的食狗肉文化曾長期引發國際與本土對立。韓國國會於2024年通過了《禁食狗肉特別法》,規定自2027 年起,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屠宰、飼養、分銷及銷售狗肉。這一歷史性轉折的背後,是深刻之世代交替與社會共識轉變。
在中老年一代的傳統記憶裏,狗肉曾被視為補品或歷史殘留的飲食習慣。不過對新一代韓國年輕人而言,食狗肉早已是難以接受的殘忍行為。隨着韓國養寵家庭比例飈升,狗被普遍視為「毛孩」與家庭成員,食狗肉行為僅佔極少數人口。
韓國的經驗,破解了一個長久以來的迷思——文化不能成為殘忍行為的永久避難所,尤其當某種習慣已失去社會多數人的道德認同。值得一提的是,韓國為該法例設置了3 年緩衝期,透過財政補貼、產業轉型援助等,協助舊有從業者(例如養殖場與餐館)有序退場,避免將社會轉型代價單純壓在舊產業從業者身上。
內地可善用現有法律與治理資源
同樣,隨着內地發展,新一代養寵的比率不斷上升,他們對虐待動物行為的忍容度自然下降。近年內地有不少團體和人士,亦相繼以短片記錄救援流浪動物的過程。「旺旺」事件之所以廣泛流傳,正是因為內地不少民眾已視狗為「道德共同體」一部分。
在內地,野生動物早已享有專門立法保障。不過,有主人的伴侶動物遭殘害,法律上卻僅能夠依「故意毁壞財物罪」降格為財產損失處理。而面對「旺旺」這類流浪動物,現行法例甚至找不到直接懲處殘虐行為的條文,執法部門只能從「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或「非法傳播網絡暴力視頻」等罪名間接打擊。這種法律空白,使虐殺者的違法成本低,亦會對公眾情感產生傷害。
重視生命、文明養寵與關愛弱小,已逐漸成為內地民眾(特別是年輕群體)的共識,也是社會文明邁向更高階梯的基礎。在全國性質立法尚未推行時,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充分發揮地方立法權——例如深圳與珠海早已立法明確禁止食用貓狗,地方政府亦可因地制宜提出「伴侶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執法部門應善用現有法律,依法懲處在公共場所虐殺動物或傳播虐待影片等行為,並結合基層組織的智慧,從源頭化解流浪動物與棄養難題。
作者是公共政策顧問
重視生命、文明養寵與關愛弱小,已逐漸成為內地民眾的共識,也是社會文明邁向更高階梯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