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星期五

漁護署:法例規管「格鬥狗隻」種類而非品種 未有改變政策和定義

週四 2026-09-03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5%8B%95%E7%89%A9/%E6%BC%81%E8%AD%B7%E7%BD%B2%EF%BC%9A%E6%B3%95%E4%BE%8B%E8%A6%8F%E7%AE%A1%E3%80%8C%E6%A0%BC%E9%AC%A5%E7%8B%97%E9%9A%BB%E3%80%8D%E7%A8%AE%E9%A1%9E%E8%80%8C%E9%9D%9E%E5%93%81%E7%A8%AE-%E6%9C%AA%E6%9C%89%E6%94%B9%E8%AE%8A%E6%94%BF%E7%AD%96%E5%92%8C%E5%AE%9A%E7%BE%A9

本港上月發生狗咬狗及狗咬人事件後,漁護署突然嚴厲執法,包括上門帶走部分被指涉為「格鬥狗隻」。有動物保育團體發聲明批評,認為過於嚴苛、缺乏諮詢。漁護署昨日發新聞稿「解釋」,指法例規管的「格鬥狗隻」是種類,種類下有不同品種。署方又稱,坊間指執法人員「只望一眼就說是格鬥狗隻」絕非事實,指判定由漁護署獸醫師負責,以身體特徵、外觀比例、體格結構及相關特徵等作評估。

獸醫協會聲明指社會無所適從

發表聲明的是NPV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該會指漁護署突擊上門帶走並收押狗隻,對動物精神及身心健康皆會造成嚴重的急性創傷,促請署方檢討現行的執法程序,將動物福祉納入核心考量。

該會提到,漁護署突然將「美國比特鬥牛㹴」、「美國斯塔福郡㹴」及「美國惡霸犬」三種獨立犬種,詮釋為《危險狗隻規例》附表1中四個「格鬥狗隻」品種之一的「比特鬥牛㹴」,認為是變相實施新禁令,令狗主、獸醫業界以至整個社會均無所適從,甚至引發公眾不必要的恐慌。

NPV認為,此舉除增加前線執法部門與市民衝突風險,亦可能引發集體棄養潮。此外,該會認為單憑外觀特徵判斷,只會加深對特定犬種的偏見與污名化,指問題必須從源頭著手,包括推動修例納入「謹慎責任」(Duty of Care)、嚴厲打擊走私與非法繁殖,以及建立分級管理指引。

漁護署:法例規管種類而非品種

漁護署昨日發稿不點名回應坊間質疑,署方重申識別「格鬥狗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與動物安全,從而在社區中建立人寵共融的安心環境。

署方稱,「格鬥狗隻」特性可能會使牠們在未有預警下突然施襲,其強健的肌肉與顎骨、加上咬合持久的特性,襲擊時造成的創傷往往較嚴重。當局就「格鬥狗隻」的管控措施,包括須繫上指定頸圈、在公眾地方必須佩戴口罩和繫上狗帶等,與英國、新加坡和澳洲等國際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制度一致。

目前《危險狗隻規例》附表1,「格鬥狗隻」涵蓋四大法定種類,包括比特鬥牛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以及上述種類的混種。不過漁護署重申「尤其是比特鬥牛㹴」,並非一個品種(Breed),而是包含不同品種的一個種類(Type),不同品種可屬同一個種類。

署方提到,比特鬥牛㹴便包括美國比特鬥牛㹴(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美國斯塔福郡㹴(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及美國惡霸犬(American Bully)三個品種,重申政策和「格鬥狗隻」定義都沒有改變。

就執法程序,漁護署指《貓狗條例》及相關規例,嚴禁非法進口、繁育及無牌飼養「格鬥狗隻」。警員或漁護署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違法,有權依法檢取並扣留該狗隻,作進一步的專業鑑定和跟進。

署方稱,執法時一般會主動與狗主溝通,在得到狗主同意下帶走狗隻。漁護署稱明白狗主關注,指若能確認狗隻不會構成即時危險,狗主又能履行一些防範措施,能容許狗主自行把狗隻帶往動物管理中心。狗隻在中心接受評估期間,「在符合安全及不影響評估的前提下」,狗主可預約探望,亦可申請安排私家獸醫陪同探望。漁護署完成評估而結果判定合適,會安排狗隻盡快回家。

漁護署重申,嚴格規管高風險犬隻是保障公眾安全的必要措施,呼籲市民理解並配合執法,共同維持社區安全。

至於判定「格鬥狗隻」的準則,漁護署指是由署方獸醫師負責而非「只望一眼」,獸醫師會通過仔細觀察狗隻的身體特徵(如頭顱、耳朵、眼睛、口鼻形狀等)與外觀比例(如體態、高度、身長等),體格結構及相關特徵評估,指是目前國際間一般辨別格鬥犬種類的通用做法。

漁護署:基因檢測非判定種類最佳方法

新聞稿提到,基因檢測並非鑑定「格鬥狗隻」的最佳方法,指絕大部分狗隻混有不同品種基因,混有「格鬥狗隻」基因的狗隻不一定會發展出格鬥狗所有的體型和特徵。署方重申國際間通用的做法是通過觀察狗隻有沒有格鬥狗的體型和特徵作為鑑定標準,例如英國《危險狗隻法》在規管「比特鬥牛㹴」種類時,同樣是以體型特徵為準。

不過漁護署亦指會持續留意相關科技發展,積極研究基因檢測方法的最新應用,考慮將來將其作為輔助鑑定工具的可能性。

漁護署重申,即便狗隻判定為「格鬥狗隻」,現行法例下亦允許已絕育,並持有有效絕育證明書的「格鬥狗隻」在申領牌照後繼續飼養,狗主亦須遵守規管條件。如狗主對分類不滿,亦可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17條,於收到漁護署分類通知後14天內,向「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提出上訴。漁護署會於接獲申請後七日內通知委員會,由委員會審查後作出法定最終裁決。

漁護署獸醫:不會強行帶走狗隻

漁護署首席獸醫師楊莉今早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被問到執法時是否即時評估,楊莉稱前線同事「好有經驗」,每日皆會接觸不同狗隻,「有工作上嘅辨識能力」。漁護署近日收到就懷疑「格鬥狗隻」的投訴亦有所上升。

被問到如狗主不同意,漁護署是否不會帶走狗隻?楊莉確認漁護署帶走狗隻前必須獲狗主同意。

對於基因檢測應用,楊莉指基因未必反映在體格,亦不一定有表徵,基因檢測只會作為判定「格鬥狗隻」的輔助。

被問到過往被分類「唐狗」的狗隻,會否被覆檢?楊莉指現時狗隻每三年續牌,屆時如漁護署人員或獸醫認為分類不正確,可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