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星期一

咬斃兩犬大狗有前科 飼主被捕 法律界倡加強罰則 指港動保政策落後

 Ming Pao Daily News A03 港聞 |1123 Character(s) |2026-08-19

【明報專訊】元朗前日有大型犬接連咬死一頭貴婦犬及一頭比熊犬,該頭重約60公斤的大狗事後被漁護署人員捉走。漁護署證實,涉事大狗早於7月10日已咬傷一隻哥基犬,其後大狗由狗主領回。漁護署稱,昨午已拘捕涉事狗主,並就有關個案錄取口供,不排除提出檢控,涉事狗隻正在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接受觀察。有法律界意見認為,目前規管狗隻行為的法例及對主人的罰則太輕,要求檢討保護動物政策。

上月曾咬傷哥基 漁署已警告狗主

漁護署稱,涉事狗隻今年7月10日因涉及另一宗咬傷狗隻個案被署方扣留,其後由狗主領回。警方確認,7月10日早上11時許接獲一名女子報案,指於元朗形點大堂附近帶哥基犬散步時,一隻大黃狗突然衝上前,咬傷哥基的耳朵。警方接報到場,案件列作「狗咬」。

漁護署稱,7月處理事件時,署方已警告狗主,必須在公共地方使用一條長度不超逾兩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該狗,並對其作出適當控制。漁護署正調查7月10日及8月17日的案件,如有足夠證據,將會提出檢控。

根據《危險狗隻規例》,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須以長度不超逾兩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違者可處罰款2.5 萬元及監禁3個月。

江玉歡引澳法例 視動物為同伴非畜生

立法會前議員江玉歡稱,香港雖有上述法例約束狗主須以狗帶穩妥地牽引狗隻,但上庭次數寥寥可數。若事主證明已採取合理措施阻止狗咬傷他人或家畜,或狗因受到挑釁而襲擊,亦可構成免責辯護。江批評香港缺乏完善的保護動物政策,稱「無論約束或愛護,理論上是相等的」。

江指多年來動物的身分已由寵物變成同伴,引用澳洲的同伴動物法案(Companion Animals Act),稱外國已視動物為同伴,香港卻停留在《貓狗條例》、《狂犬病條例》,斥「最弊喺法律入面,你仲當嗰啲係畜生」。江續稱,在澳洲新南威爾士州,若危險狗隻攻擊他人或動物,狗主可被罰款2.2 萬澳元(約12 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在新加坡,若狗主在公眾地方未有用狗繩牽引狗,最高會被罰款5000新加坡元(約3 萬港元),相比之下,香港的刑罰遠遠不足。

香港動物法律及保護協會創辦人兼主席、大律師麥劍祺亦稱,對比不同國家對動物的法律保障,香港相對做得較差。麥說,每當香港出現類似事故,社會便出現要求立法保護動物的聲音,但政府多年來仍未有行動。麥指殺害動物雖未必等同殺人,但香港現有的刑罰絕對不足,寵物主人應就狗隻行為負上一定責任。

實政圓桌召集人田北辰認為,《危險狗隻規例》最高刑罰監禁3 個月,「去到法庭可能判得一日」,阻嚇力不足,認為要研究加強罰則。他又指目前法例僅規定「格鬥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要在公衆地方戴上口套,他建議政府研究有無需要擴大受規管狗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