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 Pao A03 港聞/法庭 |1761 Character(s) |2026-08-18
元朗YOHO一帶近日發生大型犬隻先後襲擊兩隻小狗、最終致兩犬死亡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事件觸動公眾神經,不僅因為兩條生命在短時間內接連喪失,更因為公眾更關注狗隻進入公共空間,飼養人是否有肩負起管束責任。
事發於8月17日下午約3時許,一名狗主報案,指自己帶同一隻17歲啡色迷你貴婦狗,在YOHO商場停車場附近遭一隻啡色大狗突然襲擊。受傷貴婦狗其後由狗主送往寵物診所搶救,但最終不治。至下午近3時30分,涉事大狗再於商場公園咬傷另一隻4歲白色比熊犬,比熊犬當場傷重死亡。警方其後表示,涉事大狗重約60公斤、長約1.5米、高約1米,身上有頸帶,但沒有佩戴狗繩及口罩。漁護署人員接報到場,將該狗控制並帶走處理。
漁護署回覆傳媒查詢時則指出,署方於當日下午接獲警方轉介懷疑狗隻咬傷其他狗隻的個案,已派員前往元朗一商場調查,並將涉事狗隻帶回轄下動物管理中心。經檢查後,該狗隻植有晶片,並領有有效狗牌。署方表示,會根據狗隻牌照上的資料聯絡其畜養人,並就事件進行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會提出檢控。不過,目前是否已聯絡上大狗的狗主就未有交代。
大狗無口罩無牽繩「自由行」
涉事大狗並非流浪狗,而是有登記資料可供追查,責任問題亦因而更具體。漁護署在回應中亦重申,狗隻畜養人必須時刻對其狗隻作出適當管束,包括以狗帶穩妥牽引大型狗隻,以免對其他人或動物造成滋擾或傷害。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狗隻在公眾地方時,或在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預料狗隻會遊蕩至公眾地方時,必須以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違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此外,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9條,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須以長度不超過2米的狗帶穩妥牽引,違者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
從現時資料來看,涉事犬隻重約60公斤,明顯屬大型犬。警方又指狗隻身上有頸帶,但沒有佩戴狗繩。若情況屬實,事件最直接涉及的,正是狗隻是否在公眾地方獲妥善控制,以及是否違反大型犬須以不超過2米狗帶穩妥牽引的規定。這些並非模糊地帶,而是法例早已訂明的基本責任。
狗隻無法理解法律 飼養人有責任
值得留意的是,公眾每逢討論遇上犬隻傷人或傷害其他動物事件,往往容易滑向兩個極端。一方面,有人將所有焦點放在犬種或體型,甚至將個別事件無限上綱,對某類犬隻一概而論,批評要禁養;另一方面,有人急於替狗隻開脫,將明顯的管理疏漏說成純屬意外。這兩種傾向都無助於問題的真正釐清。狗隻本身無法理解法律,也不能自行判斷何時應受約束,因此真正應受追問的,從來都是負有照顧及管束責任的人。
今次事件令人震驚,還在於襲擊並非單一瞬間,而是警方所指在約20分鐘內先後發生兩宗致命襲擊。若大型犬在公共地方未受妥善控制,風險便不止於其自身行動一刻,而是可能在短時間內反覆波及周邊人與動物。今次受害的是兩隻小狗,已足以令其主人承受巨大打擊;倘若現場有兒童、長者或更多途人,後果更不堪設想。正因如此,法例對狗帶及大型犬牽引要求設下明確標準,原意正是將風險盡量阻截於事故發生之前,而非事後才作追究。
目前,漁護署已表明會按狗牌資料聯絡畜養人,並視乎調查結果及證據考慮檢控。這是事件處理中不可或缺的一步。案件最終由誰負責、當時由誰看管狗隻、狗隻為何會在公共地方未受妥善牽引,以至是否涉及違反相關法例,均有待進一步查明。法例已清楚列明刑責後果,執法部門更有必要依法處理,讓公眾看見規管不是紙上條文。
兩隻小狗已經死亡,事件所造成的傷害無法逆轉。對受害狗主而言,失去的不是抽象財物,而是共同生活多年的生命陪伴。社會毋須把犬隻妖魔化,但同樣不能把飼養責任浪漫化。選擇養狗的人,享有陪伴與情感連結,也同時承擔看管、約束與防範風險的義務。尤其當犬隻體型龐大、力量較強,其主人更應提高警覺,而不是把公共安全建立在「應該無事」的僥倖之上。
元朗這宗事件值得社會記取之處,不止於一宗個別襲擊,而在於它再次提醒我們:公共空間中的秩序,不能單靠善意維持,更不能寄望每一次都不會出事。法例既已訂明,責任便不應流於口號。狗主若未能盡責,受害的不只是他人的寵物,也可能是整體社區對安全的基本信心。真正成熟的寵物文化,從來不是只談愛護,而是先講責任;只有責任獲得落實,公共安全與動物福祉才有可能同時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