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0日星期六

野豬野唔野?同時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所制約涵蓋,卻又不受保護?「野生動物」定義如何釐清? / 【文:Joy Cow 牛歡喜】

原文連結在此 :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9%87%8E%E8%B1%AC%E9%87%8E%E5%94%94%E9%87%8E%E5%90%8C%E6%99%82%E5%8F%97%E9%87%8E%E7%94%9F%E5%8B%95%E7%89%A9%E4%BF%9D%E8%AD%B7%E6%A2%9D%E4%BE%8B%E6%89%80%E5%88%B6%E7%B4%84%E6%B6%B5%E8%93%8B%E5%8D%BB%E5%8F%88%E4%B8%8D%E5%8F%97%E4%BF%9D%E8%AD%B7%E9%87%8E%E7%94%9F%E5%8B%95%E7%89%A9%E5%AE%9A%E7%BE%A9%E5%A6%82%E4%BD%95%E9%87%90%E6%B8%85

立場新聞資料圖片

背景

上周野豬「襲警」案的後遺餘溫越發醞釀,漁護署隨即於三天後的周五(12 日)頒布「殺豬令」,稱為應對野豬予市民之日益影響,將會把踏足城市的野豬捉拿並進行人道毀滅。漁護署助理署長陳鍵鋒更稱已訂立捕殺目標,每月將作出五次行動,捕捉地點甚至涵蓋七、八十個餵飼地域。

同月 16 日,署方網站有關「野豬」描述之相關段落卻從「受保護野生動物」一欄中剔除,野豬處身於生態界別的尷尬身位頓然從大眾層面中升華;明確遭受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相關制約,卻同時不受條例保護。漁護署回覆表明野豬非為《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列表中之「受保護野生動物」,是次改動為更正錯誤;筆者翻閱相關資料,《道路交通條例》顯示,若涉事司機撞到動物後沒有停車,可判罰 1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若該司機逾 24 小時內知情不報,則可判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惟相對廣泛層面之「動物」定義上未有包括「野豬」。

「野生動物」與「流浪動物」應如何釐定?

根據漁護署準則,於香港境內原生之「非馴化」動物均類為「野生動物」,「馴化」動物一般被列作「流浪動物」類別處理,其差別待遇猶同二等公民。按上述例子中的近似狀況,遭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107 章)列表中保護的野生動物,任何形式之捕獵、蓄意騷擾、管有、售賣或出口均屬違法,最高刑罰可達港幣 10 萬元及入獄1年。先不論通用於雙方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169 章),作為「流浪動物」免受普及傷害之相對阻嚇性的《道路交通條例》,罰則的差異及其含糊敘述,執法性及衍生的阻嚇效用一直成疑。

於本地繁衍數代,被冠上「流浪」之名的「馴化」類動物牛隻,或揭示了署方予「野生動物」之斷定與否,所為物種扣下的「追溯期」。緣由於此,民間與立法會程中提及多年的牛隻車禍相關數據至今仍無一物;同時間,醞釀多年,於本年 11 月方經過修例,把貓犬涵蓋於《道路交通條例》之「動物」定義當中。可見「二等公民」的權益與署方就確立價值後所衍生之重視意向上,為採取消極態度。

野豬被定性「野生動物」,身份理應格外「尊貴」,惟不被《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擁護的牠同時未有列入《道路交通條例》涵蓋的流浪動物之中。尷尬的身位突顯了署方就「野生動物」的釐定上除了「馴化」,還有「罕有度」、「延展性」及昔日狩獵隊「執行性」的相關考量。因此於本年 3 月的《2021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中,民建聯陳克勤引述「有動保團隊期望,可將其他野生動物,如猴子、黃麖、赤麖等,添置其中。」,並無對野豬之提及。顯然為日後「狩獵隊」的潛在復萌變數中留有後路。

而從「遷牛政策」的慣常作法所示,分佈地域及具延展性活動範圍之牛隻,屢因人為投訴,與鄉郊開發因素遭迫遷至非原居處使飽受飢荒(詳見創興)。更為顯示了該物種的權益及受保護程度與否,其價值無疑與潛在的「發展因素」相扣。

那野豬是野生動物嗎?審計署早提出擴大禁餵區

根據審計署於 2019 年 10 月 28 日發佈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三號報告書(第 4 章:野生及流浪動物滋擾的監管工作)」,當中多項予漁護署對「野生動物滋擾的監管工作」的探討中,均把「野豬」一詞涵蓋於野生動物。在相關欄目中,審計署發現就 77 個野豬黑點中,只有 66 個(86%)掛上了橫額;建議應「確保在動物滋擾黑點與聚集點中適時展示橫額,以宣傳有關監管動物滋擾的資訊(如避免餵飼……)」。

此外,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全港共有的 61 個餵飼黑點中,包括已納入「禁餵區」內的 5 個猴子黑點,及未有被納入的 56 個野豬黑點;審計署明言「當局有必要擴大禁餵區,以涵蓋此等黑點」。惟其後沒有得到漁護署就相關意向的實質改動,換言之,現今市民於餵飼黑點外之餵誘行為,即不屬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的「禁止在指明地方餵飼野生動物」。

結語

特首林鄭早前於記者會上回應大眾疑慮表明:「明白市民好愛生物、大自然、濕地、漁塘,但要將市民危險剔除」。當中提及的「危險」之誕生與促成脈絡有據可循,再者,將生物、自然突然與濕地、漁塘相連,不難令人聯想到「北部都會區」的龐大願景,進而將野生動物之「毀滅」成因,增添上與開發相關的意味。

根據《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野豬(Sus scrofa)佔有一席位,同時被視為國內受法律保護的「三保動物」。有見及此,香港相對落後的「生物多樣性」及一列相關之保育議題發展進程,更應仿效中方《生態保護紅線規定指南》與《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倡的保育國策,特別是「禁止填海」等海洋生態復興措施。方可達成實際意義上之互聯互通。

 

參考資料:

  1.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107 章)
  2.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169 章)
  3. 《2021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相關議程
  4. 「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三號報告書(第 4 章:野生及流浪動物滋擾的監管工作)」(2019)
  5. 《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作者自我簡介:

Joy Cow,中譯牛歡喜,為香港本地之一「牛隻關注」及義工團隊。顧名思義,我們盼望以投身保育、傳播公民意識,減少人與自然的衝突,達致共融,使牛隻歡喜(Joy)。除了「牛隻議題」,我們亦關注「生物多樣性」、「海洋保育」如「海洋廢物」問題等等。小小「塔門」,猶如地球縮影,陸上蘊藏著人及生物的磨合、海岸卻充斥著可觀的海洋垃圾;緣由於此,我們透過招募義工、舉辦活動、與保育團體合作,向大眾宣揚塔門之美、本地生態何其珍貴。

我哋熱血、年青、敢於突破創新,始於 2021 年 2 月 18 日,有鑑牛寶寶生命凋零,尋覓同道,坐言起行。初衷只為單純的替牛隻抱不平,捍衛屬於牠們的一片土地,塔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