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

貓狗被車撞不受道路條例保障 政府被轟檢討修例逾年無寸進

2017-10-18 20:41
原文連結在此: https://www.hk01.com/港聞/126812/%E8%B2%93%E7%8B%97%E8%A2%AB%E8%BB%8A%E6%92%9E%E4%B8%8D%E5%8F%97%E9%81%93%E8%B7%AF%E6%A2%9D%E4%BE%8B%E4%BF%9D%E9%9A%9C-%E6%94%BF%E5%BA%9C%E8%A2%AB%E8%BD%9F%E6%AA%A2%E8%A8%8E%E4%BF%AE%E4%BE%8B%E9%80%BE%E5%B9%B4%E7%84%A1%E5%AF%B8%E9%80%B2
本港有不少愛貓愛狗人士,但原來貓狗在道路上的權益至今仍未受保障。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向食物及衞生局查詢有關把貓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受保障範圍進度時,當局回覆指正參考海外的處理方法並進行檢討,檢討完成後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以及會適時諮詢立法會和聽取持份者意見。

惟有關回覆與上屆政府於去年6月回應立法會議員陳克勤類似查詢相近,則有關檢討已進行超過一年之久。有關注動物權益組織不滿當局的「官腔」答覆。
麥美娟建議把貓隻和狗隻納入《道路交通條例》。(資料圖片)

《道路交通條例》不適用貓、狗惹爭議
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訂明,當路上發生涉及車輛的意外並引致動物受到損害時,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但該條文指明的動物只有馬、牛、驢、騾、綿羊、豬和山羊,對貓隻及狗隻則不適用。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向食衞局提出質詢,要求當局交代過去5年被車輛撞倒致受傷或死亡的貓及狗隻數字、經常發生動物被車輛撞倒的地點名單及有關修例進度詳情。

現任食衞局局長陳肇始以書面回覆指,政府一直重視加強動物福利,會繼續以務實的態度,在維護動物福利與保障公眾衞生和安全之間取得一個在香港的環境而言合理的平衡,對於把貓隻和狗隻納入有關條例的建議,當局正參考海外的處理方法就有關事宜進行檢討,將於檢討完成後考慮修訂相關法例,亦會適時諮詢立法會和聽取持份者的意見。

原來立法會議員陳克勤早於去年6月提出相似問題,而時任的食衞局局長高永文的回覆指,政府參考海外地區的相關處理方法,包括英國、新加坡及紐約,加上不時有狗隻和貓隻遭車輛撞倒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有些肇事車輛司機更不顧而去,導致有關動物未能獲得即時的救助,引起公眾對動物福利的關注,正準備檢討相關的法例,以期把狗隻和貓隻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的涵蓋範圍內。可見一年多後,局方就修例問題仍是檢討中。
香港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沒有保障貓狗的安危。(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政府無備存貓、狗遭車撞傷或致死數字
至於,貓、狗遭車撞傷或致死數字,當局回覆則指政府沒有備存有關統計數字,亦無制訂常有動物遭車輛撞倒地點名單。但從道路安全角度,現時的交通黑點名單已能有效協助檢討及提升道路安全,運輸署會按交通情況及交通意外數字不時檢討該名單,並在有需要的路段提出適當的改善道路安全建議,例如設置適當交通標誌。
小黑被輾斃後,牠的同伴久久不肯離去。(網上圖片)

「動物朋友」:質疑當局修例困難
事實上,本港不時發生有狗隻被車撞死個案。去年1月有一隻黑色流浪唐狗「小黑」,被一輛運載廢鐵的貨車撞斃,司機當時沒有道歉便駕車離去。2015年12月,一輛客貨車左前輪撞向一隻狗,狗隻倒地再被後輪輾過,令狗隻重傷倒地,但客貨車司機最終不顧而去。

關注流浪貓狗組織「動物朋友」創辦人之一的Jessie,家中收留了十多頭狗隻,其中5隻是交通意外的倖存者。得悉政府檢討《道路交通條例》逾一年仍未有進展,她直言「死心」和「無希望」:「這個官腔答覆,令我沒有希望法例可以在我有生之年改善。」Jessie又質疑,為何政府當局可以參考海外的處理方法長達一年,卻給予同一答覆,「我不明白當中是否有任何修例困難,我不知道。」

若法例有機會遭修改,Jessie慨嘆:「有都好過無。」她解釋,新例只能規管道路意外,但現時有很多意外是發生於新界貨倉地,屬私人擁有,業主未必會報警。而她也經常接觸相關事件,狗屍終棄於荒野。她建議,政府應趁只次機會,一併檢討整體有關動物的法例,加強對動物保障。

條例原針對農業社會
律師文浩正曾接受《香港01》訪問時解釋,以上條例是參照1972年的英國舊例,該7種動物為農場常見動物,一旦被撞傷或輾斃,可保障持有者商討賠償;有關條例是針對農業社會,當時比較少人養貓狗,故沒有把貓狗加入受保障範圍。
 去年12月長沙灣有懷疑流浪貓被車輛撞斃,途經司機發現貓屍報警。(資料圖片 / 潘安奇攝)
(資料圖片 / 周景文攝)

各地針對貓狗道路權益做法
香港有關法例仍沿用1972年準則,但其它地區做法又是如何?
台灣:在1998年已設立《動物保護法》,更在2015年提高了部分刑罰,亦收緊了規例。如證明司機行車途中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或未有注意路面情況下撞傷或撞斃動物,可引用《動物保護法》第25或30條將司機定罪,最高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款(約25.8萬港元)。
新加坡:根據當地《道路安全法》,如在車禍發生後,肇事司機沒有對被撞動物施予援助,可罰款坡幣3000元(約1.73萬港元)或監禁12個月;重犯則罰款坡幣5000元(約2.88萬港元)或監禁兩年。 
英國:根據當地《道路安全法1988》,列明司機需在撞到動物後停車,並向動物的主人提供姓名及地址,彼此商討賠償,若找不到主人就要在24小時內報警,如肇事不顧而去即屬違法。
美國紐約市:法例訂明如撞到馬、狗、貓或牲畜,應立即停車並找其主人或報警,遇事不報初犯者罰款不少於100美元(約781港元),再犯則罰不少於150美元(約1171港元);若果撞到如導盲犬的服務犬不顧而去,則罰款不超過150美元(約1171港元),再犯需罰款不超過300美元(約2342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