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 Tao Daily A02 要聞 |1204 Character(s) |2026-04-17
虐待動物行為令人髮指,申訴專員公署公布針對漁護署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主動調查,揭露有漁護署職員因未能入屋視察便終止跟進個案,而該署在2020年至2025年6月間,共接獲逾1600宗舉報,當中僅有6宗檢控。公署促請政府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容許人員入屋調查,並針對使用捕獸器引入監禁等刑罰。有動物團體認同修例,仍需部門加強執法,並認為應檢討現時虐畜定義會否過寬。
申訴專員陳積志公布一項主動調查結果,涉及漁護署就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成果。公署指出,漁護署職員進入懷疑虐畜單位視察是重要的調查程序,但多宗個案顯示,職員因未能進入處所而終止調查,有機會是嚴重漏洞,亦可能影響檢控成效。漁護署在2020年至2025年6月間收到1633宗市民舉報,當中僅有6宗檢控個案。
捕獸器與攻擊性武器無異
其中,漁護署接獲投訴指某單位經常有狗隻傳出慘叫聲,職員接報到場,無人應門,便留下「調查動物事件通知書」,惟涉事住戶拒絕提供狗隻資料和入屋視察要求。漁護署最終終止調查,並回覆投訴人暫未發現有違反條例情況。
另一宗舉報中,漁護署收到投訴指,某單位有狗隻患有嚴重皮膚病,身上有血,職員到場後無人應門,涉事狗主回覆時透露沒有申請狗隻牌照,並以不同理由推搪入屋視察,漁護署職員最終在未有入屋視察下,僅提醒狗主要注意動物福利和申請狗牌,其後終結個案。另有個案顯示,上級在未有確實證據的情況下,僅憑一年前的舊調查結果便批准結案。
公署又留意到,漁護署沒有就一般個案訂下工作指引,導致調查及執法準則嚴寬不一,影響執法成效,惟署方於公署調查後,於去年第四季實施新的指引。
公署亦留意到非法使用捕獸器的情況,陳積志指出,捕獸器的傷害與一般攻擊性武器無異,殺傷力會造成動物嚴重和永久創傷甚至死亡,但現時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的最高刑罰僅為罰款5萬元,並無監禁罰則,輕於非法餵飼白鴿最高刑罰的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公署向漁護署提出45項建議,包括考慮分階段修例,容許該署人員毋須在私人處所佔用人同意下進入處所調查,提高非法管有及使用捕獸器的罰則,引入監禁刑罰。
「動物朋友」創辦人羅詠嘉表示,去年遇見兩隻遭捕獸器斷肢的貓隻,警方巡查後沒有下文,亦見過新界漁塘疑似虐畜的狗主會以帆布遮蓋,且地點遠離門口,如執法人員可進入處所,可增加阻嚇力。但她認為,修例以外,部門亦需加強巡查和配合閉路電視執法。她又指,現時虐畜定義過緊,曾見有狗隻長期被綁在3呎範圍內,「飲食和排泄都困在那裏」,但部門到場後認為狗隻有水有糧,不算虐畜。本報港聞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