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日星期三

申訴署:捕獸器刑罰不及餵鴿 應修例監禁

 Ming Pao Daily News A06 港聞 |673 Character(s) |2026-04-17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公布有關當局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調查報告,當中引述動保組織指新界北等郊區普遍有非法捕獸器,令不少動物被困,傷勢嚴重。申訴專員陳積志認為針對非法管有和使用捕獸器的罰則欠阻嚇力,最高刑罰甚至較非法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低,敦促修例引入即時監禁等刑罰。漁護署稱兩者不應直接比較,而該署會檢視巡查策略,加強情報蒐集及善用科技提升執法成效,亦會適時檢討法例及罰則。

稱兩者不宜比較 漁署:適時檢討罰則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未經許可下管有狩獵器具或使用狩獵器具捕獵野生動物,最高罰款5 萬元。陳積志指,相比之下非法餵飼的最高罰款10 萬元和監禁1 年,「當然明白兩種罪行性質不同,但捕獸器對市民造成的安全隱患僅僅罰款,未能反映其嚴重性和危險性」。

報告引述愛協資料指出,2021至2025年有72隻動物因非法捕獸器受困或受傷。助理申訴專員簡婷芝指出,受困捕獸器的動物不少最終截肢甚至死亡,某些捕獸器暴力性質和危險程度與武器無異,亦可能危害公眾。傳媒早前報道有人在牛池灣後山放置捕獸器,簡婷芝稱公署隨後到場視察,發現捕獸器位置距民居僅百米遠,在場亦見到簡單搭建物,以及屠宰刀具、火炙槍的罐裝氣體燃料等,懷疑有人非法捕捉野生動物即場烹宰。

公署建議漁護署參考非法管有和使用攻擊性武器刑罰水平,引入即時監禁等刑罰,並應加強恆常巡查、按風險針對黑點,及早移除非法捕獸器,並與其他部門探討從其他層面,例如入口、售賣及製造方面加強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