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財經新聞》,2013/9/2
一隻慘被兇徒斬斷右後腿的小花貓麗麗,再次引起市民對動物權益的關注,甚至是對警方執法態度的嚴重質疑。有當天替麗麗報警的義工直指,警員當時的回應是「一隻貓之嘛」,其冷漠程度實在令人不忿。
問題是,其實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兇徒所為明顯有違法嫌疑,而執法的責任則絕對在警方身上,但何解在近年的虐待動物案件上,警方都似乎沒有積極參與?老紀分別問過民間動物組織,以及熟悉動物政策的政黨人士,他們都認為爭取多年的動物警察有助解決問題,而且從外國的例子可見,成立動物警察的理據相當充足,何況泛民與建制派都「齊心」支持成立,不明白為何政府依然坐視不理。
而其實長此下去,將來再發生虐畜案件時,大眾的矛頭恐怕都會算到政府頭上,試問民望已經相當低的政府,還能承受幾多次衝擊?
一個人的權益受損,尚且懂得自己上街爭取,但被虐的動物卻不懂發聲,無論承受多少痛苦,都只能默默承受,這正是動物的可悲之處。
麗麗本來是一隻幾個月大的小花貓,在荃灣麗城花園一帶流浪,日前卻被義工發現牠滿身傷痕,倒臥山邊,而且其右後腿更被人斬斷,血肉模糊。幸運的是,經非牟利獸醫診所搶救後,麗麗得以保住性命,不過殘肢卻不知所終,相信牠將會永遠失去一腿。至於兇徒方面,最新的消息是有一名女子被捕,另有一名男子自首,不過昨日兩人突然否認控罪,暫時未知警方會否落案調查。
然而,必須指出,老紀問過積極跟進事件的非牟利獸醫診所執行主席麥志豪,他表示,大部分搜證工作都是由義工主動去做,案件的細節以至是嫌疑者也是由他們向警員提供,
「沒有我們幫手肯定拉不到人」。再者,發現麗麗當天,義工即時向警民關係組報案,但對方卻回應說「一隻貓之嘛」,可見警方對虐待動物案件的冷漠態度。
而其實類似的情況也並非罕見,例如今年2
月,屯門發生劏肚虐貓事件,其腸臟更散落地上,死狀非常恐佈,但據報市民報警後,警方卻指食環署已檢走屍體,而且沒有特別發現,所以不會處理案件,結果經動物團體積極介入後,警方才通知食環署運回貓屍調查。而根據愛護動物協會(SPCA)的數字,過去5 年懷疑動物被虐的電話查詢近800 個,但當中只有少於20
宗個案最終會被政府檢控,比率低至2.5%,實在令人質疑政府對打擊虐待動物的決心。至於今年5
月,香港一個青年商會也公布調查,發現在1500 多名會友及網民當中,超過八成人認為警方及其他政府部門不重視虐待動物的犯罪行為,對動物權益的關注也不足。
不過,其實香港並非缺乏保障動物權益的法例,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激怒或驚嚇動物等,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而「動物」的定義更非常廣闊,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及魚類等,不論是野生或馴養者,都受到法例的保障。由此路進,現在的問題似乎不在法例上面,而是警方沒有嚴厲執法,變相縱容兇徒繼續犯案。
兩大「死穴」致警方查案失效
有見及此,麥志豪與一眾愛護動物人士月前就成立了「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由義工負責協助及監察警方處理相關個案。他認為,現時警方的執法不成功,主要有兩大成因,分別是沒有意願及知識不足,而解決的最佳方法,就是正式成立動物警察。
他舉例指,今次負責查麗麗案件的警官甫踏入獸醫診所時,竟然因為怕狗而不禁後退幾步, 「動物案件的性質與一般刑事案件本來就好唔同,直接影響警員調查的意願」。至於專業知識方面,麥志豪認為一般警員不可能了解動物的身體語言及身體構造,間接增加了調查的難度,
「早陣子,有市民帶隻狗來我診所,懷疑牠被虐待,但我們一看傷口就知道,牠只是被蟲咬爛傷口,根本與虐待無關。假如是由不熟悉動物的警方接手,很可能就會浪費時間調查」。
麥志豪表示,爭取成立動物警察,就是希望案件可以由一批本身關心動物而又有相關知識的警員負責,
「其實就好似談判專家咁,唔係個個差人都鍾意講嘢,更加唔係個個差人講嘢都叻,咁係咪要全部CID都頂硬上去做談判工作?唔會呀嘛」。他指,民間要求成立的動物警察,制度就像談判專家一樣,即本身他們會繼續其部門的職責,但當有虐待動物案件時,才會暫時抽調過來調查, 「我哋唔係要警方額外成立一個新部門」。
然而,一直有反對成立動物警察的人認為,警務處在2011 年已經推出「動物守護計劃」,聯同漁護署及SPCA 打擊虐待動物案件。而SPCA 本身也設有防止虐待動物的督察,負責巡查工作及跟進虐畜事件等,為何還要再成立動物警察?
公民黨動物權益關注組發言人譚文豪指出,重點是SPCA
的督察並沒有執法權力,通常是到現場觀察後才再通知警方接手。老紀問過SPCA 發言人,他也承認SPCA
並無任何入屋搜查及拘捕疑犯的權力。換言之,他們最多只能向警方提供專業意見,或勸諭疑犯愛護動物,似乎甚為「無能」。
此外,譚文豪也認為,SPCA 一來人手不足(約20 名全職督察),二來他們也沒有佩槍及手扣,因此面對一些冷血的兇徒時,SPCA
督察的人身安全也會受到威脅, 「既然係犯刑事罪,點解唔係首先由警察直接跟?如果SPCA 人員進入疑犯的住宅,後果將會不堪設想」。
麥志豪亦認為,動物警察是一個概念,重點是要有專業知識、執法權力及認可的編制。雖然SPCA及「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都是熱心又熟悉動物的人,卻無權力及認可編制,因此與動物警察的分別很大,
「例如英國的SPCA 有執法權力,咁咪係動物警察囉!點樣叫唔係關鍵,有冇權先係關鍵。以我所知,荷蘭、瑞士及美國多個州份都有動物警察」。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SPCA 並不贊成動物警察,而現為SPCA
外展事務總監的柳俊江,今年初曾在報章撰文,指紐約的「動物警察」不是警察,而是美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ASPCA)的人員,其背景及職責「基本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的人員一樣」。不過,老紀查過ASPCA 的官方網頁,發現他們與紐約警方一樣有拘捕權力(we do have
the same abilitythe police department does to arrest people),假如要申請搜查令,
程序也與警方無異(we gothrough the same process they do to get one)。
由此可見,紐約其實有動物警察,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其權力也肯定與香港SPCA不一樣。
紀曉風keyman@hke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