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星期二

40人遊行促設「動物警察」

《東方日報》,2016/2/1

早前發生多宗車輛撞死狗隻後不顧而去的事件,引起社會的關注。近四十名愛護動物人士昨日發起遊行,不滿現存法例過時,涵蓋範圍狹窄,未能好好保護狗及貓等動物,促請政府檢討及修改法例,加強保護,亦期望當局盡快成立專責跟進動物議題的部門,如動物警察。

應修例擴大動物定義

近四十名愛護動物人士昨日發起遊行,下午約兩時半由上環出發,遊行至政府總部,有人手持被撞死狗隻的相片、有人手持白色鮮花,亦有人帶同寵物同行。他們手上均繫上黑絲帶,以悼念被撞死的狗隻,沿途高呼口號,要求「修改過時法例,保障動物權益」。他們到達政總,由代表向運房局代表遞交請願信,其後散去。

遊行負責人Camy指出,《道路交通條例》規定汽車撞倒動物後,司機必須停車報警,否則屬違法,但動物的定義只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她批評法例在十多年前定訂立,已經過時,未有將貓、狗或猴子列入動物範疇之內,令牠們不受保障,促港府盡快重新審視已過時的法例,擴大動物的定義。

防車禍司機不顧而去

她希望透過檢討動物政策,防止肇事司機在撞倒動物後不顧而去的情況,亦期望當局盡快成立專責跟進動物議題的部門,如動物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