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星期五

加強規管寵物買賣 / 陳振寧

《香港商報》,2012/11/16

立法會有委員會日前討論加強規管寵物買賣建議。有關建議可進一步完善,包括擴展適用範圍至其他寵物、減少申請單次動物出售許可證的次數,並加入懲罰性措施,以及拒絕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人士的牌照申請。

諮詢文件仍可斟酌

市民對動物權益的訴求漸多,例如近年的七一遊行都可以看見不少支持動物權益的示威牌。10月初,政府就加強規管寵物買賣發表諮詢文件,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昨日就此展開討論。

有關建議方向正確,但是具體而言有幾點值得政府進一步考慮:
一是諮詢文件建議,規管任何人如售賣狗隻,必須申請牌照或許可證。有關買賣的規管只適用於狗隻,並未適用於其他寵物如貓隻。據統計處的調查,雖然全港飼養貓隻的住戶有9.7萬,不及飼養狗隻住戶的16.7萬,但是為數仍不少。政府應考慮把規管的適用範圍擴展至貓隻。

二是諮詢文件建議,讓寵物主人可在24個月內最多申請兩份單次動物出售許可證,把其持有不少於4個月的狗隻出售。現時政府提倡「養寵物之前,停停先諗真」,要讓寵物獲得主人一生一世的照顧,但是當局仍在諮詢文件中建議容許寵物主人售賣寵物,這無疑是自打嘴巴。就此,鑑於到寵物主人可能因後悔、財政困難等原因需要出售寵物,政府應考慮把申請單次動物出售許可證減為一次,甚至加入懲罰性措施,例如要求把部分售賣所得的支出繳予政府,為加強保護動物的種種措施提供資金。

三是諮詢文件建議,賦權予漁護署署長在動物售賣商牌照持牌人,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該措施在推行時要考慮多個情況,例如,究竟如何處理現時已被定罪的持牌人等。另外,在這項建議下,被定罪的持牌人可能隨時被吊銷或撤銷牌照。若然如此,政府不如多走一步,明確規定拒絕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人士的牌照申請。

難以禁絕動物買賣

至於有意見指,動物買賣應被禁止,以免動物權益被剝削。現時世界上的確有地區如比利時等立法禁止售賣貓狗,但是有關建議要在香港落實,暫時難度頗大:一是現時不少從事有關售賣活動的人士,生計將受打擊;二是部分希望飼養較少人擁有的動物,難以從愛護動物組織或親友間獲取,所以需要自行購買;三是社會現實是不少市民希望能挑選自己喜愛、年幼並已注射防疫針的動物,市場需求難以靠立法杜絕。

若政府希望長遠而言改變市民獲取動物的方法,必須先行加強宣傳教育,降低現時的購買需求。據統計處的調查,現時住戶飼養的狗隻高達40.5%是從寵物店購買,從保護動物組織領養的只有6.6%,數字偏低。就此,政府必須讓更多市民知道從愛護動物組織領養動物的手續、好處等,以減少從龐物店購買的機會。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陳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