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7日星期日

義工指漁護署以捕獸器捉狗 白狗受傷


原文連結在此: http://www.hkanimalpost.com/2019/02/17/02173/
憤怒!有義工今午三時左右,於獅子山餵山上的狗狗時,目擊漁護署以罐頭利誘一隻白色流浪狗進入捕獸器中,當狗狗上當中計時,即以狗索把狗狗捉走。義工求救心切,企圖替狗鬆放繩索不果,只能目擊狗狗慘被捉走,而狗狗亦因過度驚慌疑咬傷舌頭。義工呼籲動物團體協助,將白狗救出。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質疑,如果事件屬實,署方為何要用重型武器捉狗?又指如只是狗隻吠而去捉狗,全港都有狗吠,難道要捉清? 另她亦很擔心該狗狗的下埸,將去信漁護署了解事件。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指,他將就事件去信漁護署,了解署方是否有使用捕獸器捉狗。他指,如事件屬實,質疑以此方法捉狗過時,「捕獸器會對動物帶來痛苦及傷害,為何要咁做?」他亦關心有關狗隻的傷勢,要求署方交待狗狗的情況。

本報正向警方、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了解事件。

義工Erica指,她與另一名義工一起上山餵狗時,發現兩名可疑男子,疑似漁護署職員。她指男子將罐頭放於捕獸器附近,狗狗不虞有詐,上當吃罐頭,隨即被兩名漁護署職員以索帶捕捉。Eric上前與對方理論及阻止,她指對方稱收到投訴指流浪狗嘈吵,故上來執行職務將狗捉走。Erica指,她雖然已報警求助及指有人使用捕獸器,惟警方指漁護署使用屬合法,並未有理會其投訴。Erica指,目前非常擔心狗狗安危,並希望有動物組織協助,救回這隻白狗。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亦不得使用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如狩獵或管有任何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然而,聲稱一直打擊使用捕獸器的漁護署卻聲稱一直採取適當措施妥善地處理流浪動物,去年回答立法會題問時表示,署方於2012至2017年五年間,平均每年以捕獸器捕獲約2 270隻流浪動物,包括500隻貓、1 540隻狗及230隻鴿子,並以捕獸籠捕獲687隻猴子。署方又聲稱沒有接獲捕獸器令人受傷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