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星期六

設「謹慎責任」條文規管棄動物  政府擬修例嚴打虐畜  最高囚10年 終身禁養

《蘋果日報》,2019/4/27

虐待動物案件頻生,政府屢遭批評後終於出手,昨日宣佈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展開為期三個月公眾諮詢。修例建議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增至最多監禁10年。當局亦計劃引入「謹慎責任」條文,動物負責人必須確保其有足夠食水及安全居住環境等,若違例建議最高監禁三年;遺棄動物亦會納入條例規管,連餵飼流浪動物的義工及地盤工也有可能受監管。

過去三年,政府每年平均收到約300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懷疑個案,根據《條例》成功檢控的個案只有47宗,自2006年以來,法院判處最重的刑期只是監禁16個月。為更有效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政府建議加重罰則,監禁刑期增至最高10年及罰款200萬元,亦授權法庭可指定期間或永久剝奪已定罪人士的動物飼養及擁有權。

棄養動物可囚3年

修例亦建議引入「謹慎責任」條文,即動物負責人必須確保動物有適當的營養飲食及安全居住環境等。漁護署將公佈適用於本港常被飼養動物實務守則,列明多項如何妥善照顧動物福利的需求,包括持續提供足夠清潔食水及膳食等。違反守則雖不構成罪行,但訴訟時可被引用作為違反「謹慎責任」的證據。如負責人違反謹慎責任只屬較輕微程度,如未有帶患病動物接受獸醫診治,政府建議發出改善通知書,嚴重者會即時檢控,最高罰則建議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諮詢文件建議,遺棄動物亦會視為牴觸「謹慎責任」。根據現時《狂犬病條例》遺棄動物屬違法,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但所指動物只包括哺乳類動物如貓、狗等。修例後蓄意遺棄非哺乳類動物如爬蟲類等皆受到規管。除動物擁有人需負上「謹慎責任」,管理、看管動物的人,包括繁殖場及寵物酒店等暫養場所亦適用相關條例。

加強執法者搜查權力

至於工人在建築地盤或店舖負責人餵飼的貓狗,漁護署助理署長薛漢宗指,若牠們受不當對待,飼養人士仍有可能犯法,部門考慮檢控時會先諮詢律政司建議。至於照顧流浪貓狗的團體或義工會否需負上看管責任,動物管理科高級獸醫師周嘉慧指,視乎個案所搜集證據,是否證明其需要為該動物負責,例如是否經常照顧牠們、帶牠們回家等因素也會有影響。當局擬加強執法人員權力,授權執法人員在未經佔用人同意情況下,可進入和搜查建築物及處所搜集證據;署方亦可以於動物不需再作為證物時,毋須經動物擁有人同意,釋放已扣留的動物,以便安排領養等。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指出,現時香港沒有動物警察,入屋搜查的權力相信將歸於警方專責處理虐待動物的調查隊。他對修例後權力尺度表示疑慮,政府須進一步交代。NPV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麥志豪有同樣憂慮,建議在只有「動物有生命威脅時,需要拯救,才有權入屋」。

另稿:
收容所人手不足恐墮法網

修例嚴懲不負責任寵物主人,會否殃及池魚?動物收容所「阿棍屋」負責人謝婉儀就對有關機制表示憂慮。她說阿棍屋佔地萬六呎,養了七十多隻狗。建議文件指出,實務守則包括「滿足動物的行為需要」,她擔心可能對平均每隻動物所需空間、散步次數設下要求,人手不足以應付。

團體籲勿矯枉過正

阿棍屋過往曾因被投訴,在漁護署巡查後被迫搬遷,花費一年才覓得現址。她最擔心有人惡意投訴,不但加重行政負擔,「地方是租的,一被投訴、被列入黑名單,就要搵地方搬,浪費善心人金錢」。

關注動物權益團體貓狗朋友幹事陳慧敏認為,「負責」定義需要按不同情況斟酌,如好心人照料社區的流浪動物不應包括在內,否則矯枉過正。

法例修訂生效前或導致寵物棄養潮出現。漁護署助理署長薛漢宗強調,參考海外經驗及過往本港經驗,未見棄養潮,相信香港亦不例外。諮詢文件建議可剝奪被定罪人士永久飼養動物權,有意見認為被罰者可借家人名義再養動物。漁護署無意堵塞此漏洞,薛漢宗指,同住家人不會被剝奪其飼養權,「相信香港法例唔會有一家人邊個犯法,就要罰晒全家人」。

另稿:
放生變殺生可被檢控

佛教及道教等宗教相信釋放被捕獲的動物,可讓自己得到善報和好運,但胡亂放生動物或會影響生態平衡,甚至害死動物。現行法例沒有列明禁止放生活動,諮詢文件表示,如果將動物放置到不適合環境,導致牠們受不必要的痛苦,則屬殘酷對待動物。漁護署助理署長薛漢宗表示,將淡水龜於大海放生,令其受到不必要痛苦甚至死亡,有可能觸犯法例,可被即時檢控。

薛漢宗表示,如因放生導致該動物死亡,相信已有充份證明其殘酷對待動物,故相關情況下會傾向以檢控處理,而毋須再根據「謹慎責任」條文處理,「隻龜都死咗,仲出改善通知書都冇用」。他又重申,漁護署一直不鼓勵市民參與放生活動。

無盡力找走失寵物或違例

至於寵物走失會否牴觸「謹慎責任」條文,他則指出,視乎牠們的負責人是否盡力尋找該寵物。假如漁護署等機構成功尋獲寵物,並通知寵物的負責人,但相關人士未有理會,便有可能觸犯法例。相反,如負責人曾盡力找尋遺失寵物,則不屬違例。